
在一级建造师《建设工程经济》的备考中,许多考生对“建造合同”与“建设工程合同”的概念界定感到困惑,做题时常常因为混淆两者而丢分。那么,会计准则下的“建造合同”与《民法典》中的“建设工程合同”究竟有何异同?我们又该如何把握其核心界定标准呢?
首先,我们要厘清两者的范围差异。根据《民法典》,建设工程合同主要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而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15号—建造合同》,建造合同是指为建造一项或数项在设计、技术、功能、最终用途等方面密切相关的资产而订立的合同。这里的资产不仅涵盖房屋、道路、桥梁等建筑物,还包括船舶、飞机、大型机械设备等。也就是说,会计准则中的建造合同既包含了建设工程合同的内容,也囊括了《民法典》中承揽合同的内容。当然,从施工单位的实务角度来看,我们通常将其直接理解为施工合同。
其次,要精准界定建造合同,必须牢记其区别于一般材料采购和劳务合同的四大核心特征:
第一,先有买主(客户),后有标的(资产)。工程的范围、工期、质量和造价在签约时即已确定。
第二,资产的建设期长,通常跨越一个甚至多个会计年度。
第三,所建造的资产体积大,造价高,资金占用量大。
第四,建造合同一般为不可取消的合同,因其标的物具有高度专用性。
综上所述,理解了会计准则对建造合同的宽泛界定及其四大独有特征,就能在考场上快速识别干扰选项。建议大家在复习时,多结合具体案例进行对比分析,彻底夯实这一基础考点。
科目:建设工程经济
考点:建造合同的概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