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实践中,材料设备买卖合同的价款支付争议是高频纠纷类型。根据《民法典》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此类争议的解决需把握以下要点:
一、价款确定规则
- 约定优先:合同明确约定单价、总价的,按约定执行(《民法典》第510条);
- 补充协议:约定不明的,可签订补充协议;
- 市场价参照:无约定且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订立合同时履行地的市场价格履行(《民法典》第511条第2项)。
二、典型争议情形
- 价格波动争议:
- 材料大幅涨价时,承包商可主张情势变更(需满足不可预见、非商业风险等要件);
- 但单纯市场波动一般不构成免责事由(参考(2025)最高法民申123号案例)。
- 质量扣减争议:
- 买受人可因质量问题主张减价(《民法典》第582条);
- 需在合理期限内提出,并提供检测报告等证据。
三、救济途径
- 履行抗辩权:
- 买受人可主张先履行抗辩权(如供应商未交货可拒付货款);
- 但需注意《民法典》第525条的同时履行规则。
- 诉讼要点:
- 收集送货单、验收记录、往来函件等证据链;
- 注意3年诉讼时效(《民法典》第188条)。
实务案例:某项目因钢材涨价,供应商要求调整合同单价。法院认定:
- 合同约定"固定总价"且未保留调价条款;
- 20%的价格波动属于正常商业风险;
- 判决按原合同价履行。
该考点常结合工程索赔与合同管理命题,考生需重点掌握《民法典》第510-511条、第582条及配套司法解释。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5.3.1 买卖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