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最高额保证是指保证人对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在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多笔债务,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承担保证责任的担保方式。在建设工程领域,最高额保证常用于材料供应、设备租赁等持续性交易中,具有重要的实践价值。
第一,最高额保证的法律特征。最高额保证具有三个显著特征:1)担保的债权具有不确定性,在保证合同订立时尚未确定具体金额;2)设有最高限额,保证人仅在约定的最高债权额范围内承担责任;3)适用于一定期间内连续发生的债权债务关系。这些特征使其区别于普通保证合同。
第二,债权确定期的特殊意义。最高额保证中,债权确定期是核心要素。根据《民法典》规定,债权确定期届满时,债权额即告确定。建设工程实务中,常见将债权确定期约定为工程竣工验收之日或结算完成之日。债权确定期届满后新发生的债务,不在保证范围内。
第三,最高限额的计算方法。最高限额是指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最高债权余额,而非累计发生额。例如,某材料供应最高额保证合同约定最高限额为500万元,期间累计供应金额可能达到2000万元,但保证人仅对其中未清偿的500万元部分承担保证责任。
第四,变更与终止的特殊规则。最高额保证期间,债权人与债务人可以协议变更债权确定期、债权范围等内容,但未经保证人书面同意的,加重保证人责任的变更对保证人不发生效力。保证人可以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保证合同,但需对通知前发生的债务继续承担保证责任。
第五,与普通保证的区别。最高额保证不随主债权的转让而当然转让,债权确定前部分债权转让的,最高额保证不随之转让。这与普通保证中"保证债权随主债权转让"的规则形成鲜明对比。在工程款转让等情形下,这一区别尤为重要。
二级建造师考生需要特别注意:最高额保证未约定债权确定期间或约定不明的,自保证成立之日起满2年后,保证人有权随时书面通知债权人终止合同。这一规定对建设工程长期项目中的担保安排具有重要影响,必须予以充分重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5.3.3 保证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