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或其上级行政机关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以撤销已经颁发的安全生产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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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违法行为:
- 发证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颁发许可证;
- 超越法定职权颁发许可证;
- 违反法定程序颁发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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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资质问题:
- 对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建筑施工企业颁发许可证;
- 企业通过虚假材料骗取许可证(如伪造人员资质、隐瞒安全事故等)。
典型案例警示:
- 某企业因在申请时虚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数量,被查实后许可证被撤销,且3年内不得重新申请。
- 某地发证机关因未现场核查即发放许可证,后被上级机关撤销该许可,相关责任人被追责。
法律后果:
- 企业被撤销许可证后,须立即停止施工,并可能面临罚款;
- 直接责任人员可能被处5万-10万元罚款;
- 情节严重的,责任人将面临终身行业禁入(依据《安全生产法》第114条)。
企业应对建议:
- 定期自查安全生产条件,确保持续符合《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13项要求;
- 严禁转让、冒用许可证或使用伪造证件;
- 配合监管部门检查,及时整改安全隐患。
注:撤销不同于暂扣或吊销,属于对违法发证行为的纠错机制,但对企业经营影响重大,需高度重视。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6.2.2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和撤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