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二级建造师《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考试中,可撤销合同是合同法律制度的重要考点。根据《民法典》规定,以下情形可能导致建设工程合同被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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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大误解:当事人因对合同性质、标的物规格等关键内容产生错误认识,且该错误直接影响合同目的实现时(如误将工业用地当作商业用地签订施工合同),误解方可请求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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显失公平:合同订立时一方利用优势地位或对方急迫情况,导致权利义务严重不对等(如施工单位被迫接受低于成本价的工程款条款),受损方可主张撤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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欺诈、胁迫:若发包人提供虚假地质勘察报告(欺诈),或威胁施工方不签合同就扣留保证金(胁迫),受侵害方有权在知道撤销事由后1年内行使撤销权。
特别提示:撤销权需通过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行使,且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1年内未行使的,撤销权消灭(《民法典》第152条)。合同被撤销后,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过错方应赔偿对方因此所受损失。
考试中常结合案例考查撤销情形认定和除斥期间计算,考生需重点掌握《民法典》第147-151条关于可撤销合同的规定,并注意区分与无效合同的适用条件差异。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可撤销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