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设工程领域,效力待定合同状态下的工程款结算问题关系重大,涉及多方权益。《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规定:
一、效力待定期间的结算规则
1. 施工方风险:合同未被追认前无权主张工程款(《民法典》第171条)
2. 发包方义务:不得以合同效力未定为由拒绝验收合格工程
3. 例外情形:
- 表见代理情形下可主张工程款
- 工程竣工验收合格的,可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二、不同追认结果的影响
1. 追认后的结算:
- 按合同约定全额结算
- 包含追认前的履行部分
2. 拒绝追认的结算:
- 按无效合同处理
- 已完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请求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发包人存在过错的,应赔偿实际损失
三、实务中的高风险情形
1. 项目部越权签约后工程已完工
2. 挂靠人对外签订材料采购合同
3. 分公司超越权限承接工程
四、风险防范要点
1. 施工方应:
- 核实签约人授权范围
- 及时催告权利人确认
2. 发包方应:
- 完善印章管理制度
- 建立合同备案审查机制
典型案例:
- 某项目经理擅自签订施工合同,工程完工后公司拒绝追认→法院判决参照合同约定折价补偿
- 挂靠人签订采购合同,被挂靠单位拒绝追认→供应商只能向挂靠人主张货款
考试重点提示:
- 掌握《建工司法解释》第2条关于合同无效但工程合格的处理规则
- 区分效力待定与无效合同在结算方面的差异
- 注意表见代理情形下的特殊结算规则
科目:建设工程法规及相关知识
考点:效力待定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