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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考民法冲刺背诵考点(16):物权公示之登记制度

来源:233网校 2020年8月27日

一、预告登记

分类
内容
法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一条 当事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协议或者签订其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为保障将来实现物权,按照 约定可以向登记机构申请预告登记。预告登记后,未经预告登记的权利人同意,处分该不 动产的,不发生物权效力 预告登记后,债权消灭或者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 记失效
效力(1)不阻止债权,即出卖人在与买受人签订买卖合同并办理预告登记后,如果出卖人再 与他人签订买卖房屋的合同,该行为属于“一物二卖”,合同有效 (2)阻止物权生效
失效(1)债权消灭,即买卖不动产物权的协议被认定无效、被撤销、被解除,或者预告登记 的权利人放弃债权的,应当认定为物权法第二十条第二款所称的“债权消灭” (2)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九十日内未申请登记

二、更正登记

权利人、利害关系人认为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事项错误的,可以申请更正登记。 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书面同意更正或者有证据证明登记确有错误的,登记机构应当予以更正。

三、异议登记

分类
内容
法条《民法典》第二百二十条第二款规定: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权利人不同意更正的,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异议登记。登记机构予以异议登记,申请人自异议登记之日起十五日内不提起诉讼的,异议登记失效。异议登记不当,造成权利人损害的,权利人可以 向申请人请求损害赔偿
效力阻止第三人基于善意取得而取得物权
失效(1)申请人在异议登记之日起 15 日内不起诉的(形成之诉),异议登记失效 (2)异议登记失效后,当事人仍然可以提起民事诉讼,请求确认物权归属,人民法 院也应当受理,异议登记失效不影响人民法院对案件的实体审理

实战演练

甲将自己的一套住宅出售乙,并约定乙先支付房款的30%,一个月内付清剩余房款,待乙付清房款届时再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同时为保障乙的利益,双方在3月10日办理了预告登记。同年4月10日,甲又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丙,双方签订了房屋买卖合同,丙交付了全部房款,房屋已经移转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同年7月10日甲再次自行将该套房屋出卖给丁。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

A.丙没有取得房屋所有权,属于无权占有

B.因房屋已经劲理了预告登记,丁无法办理过户

C.甲与丁之间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

D.假设乙取得房屋所有权,丙有权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

参考答案:CD
参考解析:本题涉及预告登记、多重买卖、返还原物请求权等问题。选项A,《民法典》 第215条规定:”当事 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据此,虽然丙未取得房屋所有权,但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有效。丙基于买卖合同占有房屋,属于有权占有,故A选项错误。选项B,甲乙之间的房屋买卖协议虽然办理了预告登记,但《民法典》第221条规定了预告登记失效的情形,其中包括自能够进行不动产登记之日起3个月内未申请登记的,预告登记失效,本题中预告登记已经超过3个月,故预告登记失效,B选项错误。选项C,同样根据《民法典》第215条的规定,据此,选项C正确。选项D,虽然甲将房屋出卖给丙的行为不发生物权效力,但甲与丙之间所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有效。在乙已经取得房屋所有权后,甲对丙已经构成了根本违约,根据《民法典》第563条之规定,丙有权主张解除合同,并请求甲承担违约责任,D选项正确。本题正确选项为C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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