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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法律职业资格考试民诉模拟题(5月29日)

来源:233网校 2020年5月29日

在光华银行诉万华村村民委员会返还贷款5000万元的诉讼中,光华银行将5000万元的债权以4200万元转让给东方资产管理公司。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关于本案的审理,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A.东方资产管理公司可以作为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参加诉讼

B.村民委员会可以作为民事诉讼的被告

C.东方资产管理公司虽与判决结果有关,但法院非必需将其追加为共同原告

D.因债权已经转让,法院应当依职权变更原告为东方资产管理公司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原告与被告地位确定的一般原则,普通共同诉讼的构成条件。本题考查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相关问题。 A选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249条的规定,在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人民法院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对受让人具有拘束力。受让人申请以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身份参加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予准许。受让人申请替代当事人承担诉讼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决定是否准许;不予准许的,可以追加其为无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故A选项正确。当选。 B选项,根据《民诉法解释》第68条的规定,村民委员会或者村民小组与他人发生民事纠纷的,村民委员会或者有独立财产的村民小组为当事人。故B选项正确,当选。 C选项,在民事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不影响当事人的诉讼主体资格和诉讼地位,不需要追加共同原告。故C选项正确,当选。 D选项,在民事诉讼中,争议的民事权利义务转移的。如果需要更换当事人,需要受让人申请,而不是法院依职权更换。故D选项错误,不当选。

民事诉讼法在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提起中,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包括下列哪些情形?

A.未经法庭允许中庭退庭按撤诉处理的

B.知道诉讼,但因为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

C.申请参加未获得准许的

D.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

参考答案:BCD
参考解析:第三人撤销之诉的条件。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的相关制度。 《民诉解释》第295条规定:“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的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是指没有被列为生效判决、裁定、调解书当事人,且无过错或者无明显过错的情形。包括:(一)不知道诉讼而未参加的;(二)申请参加未获准许的;(三)知道诉讼,但因客观原因无法参加的;(四)因其他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的。”B、C、D选项都属于不能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因此,当选;A选项属于归责于本人未参加诉讼的情形,因此,不当选。

林某过世后给儿子林飞和女儿林娇留下一处房产,但该房屋长期被唐某租用。在继承遗产的过程中,林某要求唐某在租赁期限届满后搬出房屋,唐某拒绝搬出房屋并主张自己已经合法取得此房的所有权。在交涉无果的情况下,林飞将唐某诉至法院。关于本案当事人,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

A.林飞作为部分继承人起诉,主体资格不健全,法院应当驳回起诉

B.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林娇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

C.本案中仅有林飞起诉,人民法院应当直接将林飞列为单独被告

D.如果人民法院通知了林娇,其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则不应再将其列为共同原告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当事人适格的含义。本题考查遗产继承案件部分继承人起诉的当事人确定。 根据《民诉解释》第70条的规定,在继承遗产的诉讼中,部分继承人起诉的,人民法院应通知其他继承人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被通知的继承人不愿意参加诉讼又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其列为共同原告。本案中,林飞作为部分继承人起诉,人民法院应通知林娇作为共同原告参加诉讼。如果林娇仅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但未明确表示放弃实体权利的,人民法院仍应将林娇列为共同原告。故B选项正确,不当选;A、C、D选项错误,当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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