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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法考客观题真题及答案解析(民法1-10)

来源:233网校 2020年10月14日

1.70岁老爷爷甲有一对成年子女,已经独立生活。甲喜欢上50岁的老奶奶,于是定协议说:“给你我一半的财产,当我丧失行为能力时,希望你能来照顾我”。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

B.该协议在甲死后才生效

C.甲处分遗产的部分无效

D.甲有成年子女,协议无效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民法总则》第三十三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由此可知,甲可以自己选择监护人。A项正确,当选。D项错误,不当选。意定监护,属于附生效条件的监护。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意定监护生效,而非在甲死后生效。B项错误,不当选。甲处分自己的财产的意思表示真实,具有处分遗产的行为能力,且内容合法,因此,符合遗嘱的有效条件。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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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钱某有一幅祖传名画,市值百万。高某欲以低价购入,联合艺术品鉴定家李某欺骗钱某。李某说这是贋品,价值不超过10万,钱某信以为真,但并未将画卖给高某,而是以15万元卖给不知情的陈某。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因陈某胁迫,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B.因遭受高某欺诈,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C.属于重大误解,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D.属于显失公平,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胁迫是指一方当事人或第三人向对方或者其亲属预告危害,使其发生恐惧心理,并基于这种恐惧心理而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的行为。本题中,陈某对钱某并不存在胁迫行为。A项错误,不当选。欺诈是指故意欺骗他人,使之陷于错误的行为。高某对钱某确实存在欺诈行为,但是钱某并未与高某签订买卖合同,存在买卖合同关系的是钱某与陈某,而陈某对钱某并不存在欺诈行为。B项错误,不当选。重大误解是指行为人基于对行为的性质、相对人以及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对于钱某与陈某签订的买卖合同的标的物而言,卖方钱某误将真品当作赝品卖出,属于重大误解,钱某可以撤销与陈某的买卖合同。C项正确,当选。显失公平是指在双方、有偿的民事法律行为中,一方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致使民事法律行为成立时显失公平的民事法律行为。本题中,陈某与钱某在签订买卖合同时,并不存在利用对方处于危困状态、缺乏判断能力等情形的行为。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C。

3.A男与B女在离婚协议中约定:为了婚生女小萍的健康成长,B女若再婚也不可再生育子女,该约定违反哪一项原则?

A.公序良俗

B.平等原则

C.自愿原则

D.公平原则

参考答案:A
参考解析: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即社会一般利益或道德观念。公共秩序是指政治秩序和经济秩序,善良风俗是指一国或地区在一定时期占主导地位的一般道德或基本伦理要求。违反公序良俗的类型有多种。一是婚姻上,夫妻预立离婚协议、夫妻之间离婚不得再婚的约定;二是家庭伦理,父母健在时,预立财产分割协议;三是性之关系,为维持不正常关系,给付金钱,违背公序良俗。本题中,A男与B女约定再婚不可再生育子女,可以理解为限制B女再婚的权利,违背公序良俗。A项正确,当选。平等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民事活动中的法律地位一律平等的原则。平等原则体现为公民的民事权利能力一律平等,不同民事主体参与民事法律关系适用同一法律、处于平等的地位,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必须平等协商,对权利予以平等的保护。平等原则侧重于强调民事主体的地位平等,是形式平等。从A男与B女的约定中,不能得出A男与B女法律地位不平等的结论。B项错误,不当选。自愿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自由表达自己的意愿,并按其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的原则。自愿原则重在强调民事主体依据自己的意愿从事法律行为,A男与B女的离婚协议,属于双方自愿达成的,并未违法自愿原则。C项错误,不当选。 公平原则是指民事主体应当本着公平的理念从事民事活动,司法机关应当根据公平的理念处理民事纠纷的原则。民法以追求形式平等(平等原则)为原则,以追求实质平等(公平原则)为例外,当民事主体适用平等原则会导致双方当事人利益明显失衡时,就需要利用公平原则来纠偏,合理地确定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免造成对实质公平的过度违反。A男与B女的约定并未违反公平原则。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

4.15年前,甲唯一独子死亡,后由甲的儿媳妇小张一直照顾甲的生活,3年前小张与田某结婚并生下一子田大锤,1年前小张患病死亡,半年后甲也死亡。问田大锤能否继承甲的遗产?

A.可以代位继承

B.可以转继承

C.能适当继承一部分

D.不能继承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第一,《继承法》第十二条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本题中,甲的儿媳妇小张一直照顾甲,属于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第二,代位继承是指在法定继承中,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应由被继承人子女继承的遗产份额,由被继承人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继承的法律制度。本题中,虽然小张是甲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但是小张是甲的儿媳妇,并不是甲的子女,所以小张的儿子田大锤不能代位继承甲的遗产。A项错误,不当选。转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遗产分割前,被继承人的继承人死亡,继承人应继承的遗产转由他的合法继承人继承的制度。本题中,小张先死亡,甲后死亡,小张不能继承甲的遗产,田大锤也就不能转继承甲的遗产。B项错误,不当选。继承是指自然人死亡后,由法律规定的一定范围内的人或遗嘱指定的人依法取得死者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的法律制度。《继承法》第十条第一款规定,“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我国继承包括法定继承和遗嘱继承两种方式,但不管是遗嘱继承还是法定继承,继承人必须是法定继承人范围之内的人,田大锤并不在甲的法定继承人范围内,不能通过遗嘱继承或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甲的遗产。C项错误,不当选。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5.庄某驾车行驶未尽安全义务,剐蹭老人韩某,导致韩某骨折,经鉴定:“韩某损伤度评价为70%”,主要是因为老年骨质疏松严重。关于庄某的赔偿责任,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承担部分赔偿责任

B.不需承担赔偿责任

C.骨质疏松不减轻庄某赔偿责任

D.庄某韩某过错相抵

参考答案:C
参考解析:第一,《侵权责任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没有过错的,由机动车一方承担赔偿责任;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根据过错程度适当减轻机动车一方的赔偿责任;机动车一方没有过错的,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本题中,机动车驾驶人庄某将韩某撞伤,承担无过错的侵权责任。第二,过失相抵原则,又称混合过错,是指当受害人对于损害的发生或损害结果的扩大也具有过错时,依法减轻或免除赔偿义务人的损害赔偿责任的制度。被害人的特殊体质不能视为被害人有过错,所以庄某不存在减轻责任的事由。A、B、D三项错误,不当选。C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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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60岁的张某和25的余某是夫妻,他们在婚前约定结婚后将张某的一套房子过户在余某名下,在张某成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时,由余某承担扶养义务。婚后房子果真过户在余某名下,但余某原形毕露,打骂张某,甚至将其赶出家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张某可以主张撤销婚姻

B.张某可以主张撤销赠与合同

C.张某可以主张赠与合同无效

D.张某可以主张婚姻无效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根据《婚姻法》第十一条规定,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一方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或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婚姻法解释一》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婚姻法第十一条所称的‘胁迫’,是指行为人以给另一方当事人或者其近亲属的生命、身体健康、名誉、财产等方面造成损害为要挟,迫使另一方违背真实意愿结婚的情况”。本题中,张某和余某属于合法夫妻,不存在胁迫导致婚姻无效的情形。A、D两项错误,不当选。B项考查法定撤销权。根据《合同法》第一百九十二条第一项规定,受赠人严重侵害赠与人或者赠与人的近亲属的,赠与人可以撤销赠与。本题中,张某将婚前个人所有的房屋赠与余某,之后受赠人余某损害赠与人张某的利益,赠与人张某可以主张撤销权。撤销合同后,合同无效,但是撤销前合同是有效的,本题未提及撤销的事实和其他合同无效的事由,因此赠与合同属于有效的合同。B项正确,当选。C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B。

7.甲公司分别欠乙、丙公司百万借款,均已到期,甲公司有房和古董花瓶可抵押。乙公司法定代表人拿着礼物找到甲公司,对其说:“你的东西只足够偿还我的借款,不如和我司签订抵押合同。”于是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未办理抵押登记。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丙公司可主张合同无效

B.抵押合同不成立

C.乙公司不享有抵押权

D.丙公司可主张撤销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民法总则》第一百五十三条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违背公序良俗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第一百五十四条规定,“行为人与相对人恶意串通,损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本题不存在上述情形,所以甲、乙公司之间的抵押合同并非无效,丙公司无权主张合同无效。A项错误,不当选。 甲、乙公司达成抵押合意时,抵押合同即成立,但合同成立不等于合同生效,亦不等于抵押权设立。本题中,甲公司和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时,抵押合同即已成立。B项错误,不当选。抵押权的设立不以移转占有为生效要件,动产抵押权在抵押合同生效时即设立,不动产抵押权在办理抵押登记时设立,因甲、乙公司未办理抵押登记,所以房屋的抵押权没有设立,花瓶的抵押权已经设立。C项错误,不当选。甲公司欠乙、丙公司的欠款均已到期,根据题干“你的东西只足够偿还我的借款,不如和我司签订抵押合同”可知,甲公司与乙公司订立抵押合同后,将不能清偿对丙公司的债务。根据《合同法》第七十四条规定,因债务人放弃其到期债权或者无偿转让财产,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撤销债务人的行为。甲公司为乙公司设立抵押权的行为对履行丙公司的债务产生影响,丙公司有权主张撤销。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选D。

8.彭某因车祸双腿截肢,安装了科技含量高、只能由专业人员拆卸(告诉你这个假肢已经是身体的一部分了,一般人卸不掉)的假肢。一日,彭某与李某发生口角,李某一怒之下将彭某的假肢打碎。关于本案,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A.彭某的健康权受到侵害

B.彭某可就假肢向李某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C.彭某的身体权遭到侵害

D.彭某可主张所有权遭受侵害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健康权是指自然人依法享有的维护其健康,保持与利用其劳动能力并排除他人非法侵害的权利。健康权包括生理健康和心理健康。本题中,李某将彭某的假肢打碎,给彭某的生理健康造成损害。A项正确,当选。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本题中,通过题干不能得出彭某受到了严重精神损害的结论。B项错误,不当选。身体权是指自然人维护其身体完整并支配其肢体、器官和其他组织的人格权。身体权的内容包括身体组织完整性保持权和对身体的组织、器官和其他组织的支配权。本题中,李某将彭某的假肢打碎,假肢属于彭某身体的一部分,李某的行为应视为侵犯了彭某的身体权。C项正确,当选。所有权是指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假肢不属于所有权的客体。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9.甲在操场锻炼身体,甲在打篮球时,把可乐和书包扔在篮球架下面,走的时候拿走书包,喝剩的半瓶可乐没有拿,拾荒者捡了可乐。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可乐为抛弃物

B.抛弃行为应有意思表示

C.意思表示可以无相对人

D.该行为是赠与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本题中,打篮球的人基于放弃所有的意思抛弃可乐,属于抛弃行为,抛弃行为属于单方法律行为。单方法律行为包括有相对人的意思表示(要约、代理权的授予、解除权的行使)和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抛弃、遗嘱、捐助),无相对人的意思表示作出动产的抛弃,必须以占有的丧失为前提。A、B、C三项正确,当选。赠与是双方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双方当事人达成一致才导致赠与成立。本题中,打篮球的甲没有拿喝剩的半瓶可乐,属于抛弃行为,拾荒者基于先占取得所有权,不存在赠与行为。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BC。

10.杨某是乙分公司的负责人,因为自身原因向甲借款5000万,甲要求提供担保并且盖上乙公司的章。杨某拿出公司的委托授权书,告诉甲超出了乙公司的授权范围,甲不管,仍让杨某盖上了乙公司的章。到期,甲要让乙公司承担责任,乙公司拒绝。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杨某是无权代理

B.杨某是表见代理

C.合同无效

D.合同可撤销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狭义的无权代理是指非基于代理权而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的旨在将效果归属于被代理人的代理。表见代理是指虽然行为人事实上无代理权,但是相对人有理由认为行为人有代理权而与其进行法律行为,其行为的法律后果由被代理人承担的代理。本题中,杨某的行为未经授权,而且相对人明知,所以杨某不构成表见代理,而是属于无权代理。A项正确,当选。B项错误,不当选。《民法总则》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C项正确,当选。本题不存在欺诈、胁迫、显失公平、重大误解的情形,合同不可撤销。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选A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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