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客观题卷二 > 卷二真题

司法考试(法考)民诉法历年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20-11-17 12:57:06

1、关于管辖,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39题)

A 、 军人与非军人之间的民事诉讼,都应由军事法院管辖,体现了专门管辖的原则

B 、 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应由中国法院管辖,体现了维护司法主权的原则

C 、 最高法院通过司法解释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初审管辖权,体现了平衡法院案件负担的原则

D 、 不动产纠纷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体现了管辖恒定的原则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管辖。《民诉解释》第11条仅列举双方均为军人或者军事单位的民事案件由军事法院管辖,那么除此之 外的案件原则上仍由地方法院管辖,故A选项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66条的规定,专属于我国法院管辖的是三种合资、合作合同纠纷案件,并不包括中外合资企业与外国公司之间的合同纠纷,故B选项错误。《民诉解释》第2条规定,通过授予部分基层法院专利纠纷案件的初审管辖权,有利于分流中院办案数量,平衡案件负担,故C选项正确。D选项所言属于不动产的专属管辖,因此是错误的。

【免费领取2020年法考真题答案】

300x180.png

2、根据《民事诉讼法》和相关司法解释,关于中级法院,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2011年卷三39题)

A 、 既可受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受理一审非涉外案件

B 、 审理案件组成合议庭时,均不可邀请陪审员参加

C 、 审理案件均须以开庭审理的方式进行

D 、 对案件所作出的判决均为生效判决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中级人民法院管辖案件的范围与审理的特点。根据《民事诉讼法》第18条规定,中级人民法院既可以受  理一审涉外案件,也可以受理非涉外案件,故A选项正确。中级法院作为一审法院时,可以有陪审员参加,故B选项错   误。当中级法院作为二审法院时,可以不开庭审理,故C选项错误。中院作为一审法院时,所作判决一般都可上诉,并非生效判决,故D选项错误。

3、某省甲市A区法院受理一起保管合同纠纷案件,根据被告管辖权异议,A区法院将案件移送该省乙市B区法院审理。乙市B区法院经审查认为,A区法院移送错误,本案应归甲市A区法院管辖,发生争议。关于乙市B区法院的做法,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39题)

A 、 将案件退回甲市A区法院

B 、 将案件移送同级第三方法院管辖

C 、 报请乙市中级法院指定管辖

D 、 与甲市A区法院协商不成,报请该省高级法院指定管辖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移送管辖与指定管辖。《民事诉讼法》第36条规定,人民法院发现受理的案件不属于本院管辖的,应当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受移送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受移送的人民法院认为受移送的案件依照规定不属于本院管辖 的,应当报请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不得再自行移送。因此,本题中乙市B区法院不得再行移送,应当适用指定管辖,A和B选项都是错误的。《民事诉讼法》第37条第2款又规定,人民法院之间因管辖权发生争议,由争议双方协商解决;协商解决不了的,报请它们的共同上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参照本条规定,在适用指定管辖时,本题中某省甲市A区法院与该省乙市B区法院因管辖权发生了推诿,在协商不成的情况下应当报请共同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而两者共同的上级法院是省高院。因此,C选项是错误的,D选项是正确的。

4、2008年7月,家住A省的陈大因赡养费纠纷,将家住B省甲县的儿子陈小诉至甲县法院,该法院受理了此案。2008 年8月,经政府正式批准,陈小居住的甲县所属区域划归乙县管辖。甲县法院以管辖区域变化对该案不再具有管辖权 为由。将该案移送至乙县法院.乙县法院则根据管辖恒定原则.将案件送还至甲县法院。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2009年卷三80题)

A 、 乙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B 、 甲县法院的移送管辖是错误的

C 、 乙县法院不得将该案送还甲县法院

D 、 甲县法院对该案没有管辖权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两点,其一是管辖权恒定原则,其二是移送管辖。本案中起诉时被告住所地为甲县,甲县法院对案件有  管辖权,在诉讼中虽然行政区划发生了变化,但是这种变化并不影响管辖权的确定,即地域管辖恒定.不因行政区划的变化而变化,所以本案仍由甲县法院管辖,乙县法院没有管辖权,选项A正确,选项D错误;进而甲县法院将案件从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没有管辖权的乙县法院是错误的,因为我们知道,移送管辖只能是将案件从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给有  管辖权的法院,从而纠正没有管辖权的法院的错误立案,故B选项正确;同时,移送管辖只能移送一次,受移送的乙县法院就算认为自己没有管辖权,也不能将案件再行移送或退回.只能报请自己的上级法院指定管辖.故C选项正确。综上所述,本题答案为ABC。

5、关于管辖制度的表述,下列哪些选项是不正确的?(2013年卷三79题)

A 、 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民事诉讼,均应由原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B 、 因共同海损或者其他海损事故请求损害赔偿提起的诉讼,被告住所地法院享有管辖权

C 、 甲区法院受理某技术转让合同纠纷案后,发现自己没有级别管辖权,将案件移送至甲市中院审理,这属于管辖权的转移

D 、 当事人可以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选择管辖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地域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条规定,对下落不明或者宣告失踪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   讼,由原告住所地管辖,但A选项未限定于“身份关系”的诉讼,错误。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2条规定,B选项中被告住所地是没有管辖权的,故也是错误的。根据《民事诉讼法》第38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级别管辖异议案件若 干问题的规定》第7条规定,C选项属于移送管辖,而非管辖权的转移。选择管辖是指两个以上法院都有管辖权的,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法院起诉,而当事人书面约定纠纷的管辖法院,这属于协议管辖,故D选项错误。

编辑推荐:

2021年法考:报名2021年新课——高效提分、通关无忧!点击前往免费试听>>

2020法考真题答案/主观题核心法条】【法考刷题APP下载】【点击加QQ群:860440252更多答疑可加微信ks233wx19法考学霸君好友。

相关推荐.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