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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历年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20-11-17 10:01:11

1、甲国游客杰克于2015年6月在北京旅游时因过失导致北京居民孙某受重伤。现孙某在北京以杰克为被告提起侵权之诉。关于该侵权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37题)

A 、 因侵权行为发生在中国,应直接适用中国法

B 、 如当事人在开庭前协议选择适用乙国法。应予支持,但当事人应向法院提供乙国法的内容

C 、 因本案仅与中国、甲国有实际联系,当事人只能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进行选择

D 、 应在中国法与甲国法中选择适用更有利于孙某的法律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侵权的法律适用。 A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4条规定:“侵权责任,适用侵权行为地法律,但当事人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 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侵权行为发生后,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法律的,按照其协议。”A、D错误。B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第1款规定: “涉外民事关系适用的外国法律,由人民法院、仲裁机构或者行 政机关查明。当事人选择适用外国法律的,应当提供该国法律。”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 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8条第1款规定:“当事人在一审法庭辩论终结前协议选择或者变更选择适用的法律的,人民法院应予准许”。B项正确。C项,根据最高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7条的规定,一方当事人以双方协议选择的法律与系争的涉外民事关系没有实际联系为由主张选择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可见,当事人可以选择与本案没有实际联系的国家的法律,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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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英国公民苏珊来华短期旅游,因疏忽多付房费1000元,苏珊要求旅店返还遭拒后,将其诉至中国某法院。关于该纠纷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一36题)

A 、 因与苏珊发生争议的旅店位于中国,因此只能适用中国法

B 、 当事人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C 、 应适用中国法和英国法

D 、 应在英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对苏珊有利的法律

参考答案: B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7条规定:“不当得利、无因管理,适用当事人协议选择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  的,适用当事人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不当得利、无因管理发生地法律。”根据该条,对于不当得利的法律适用,当事人有选择的首先要依其选择,没有选择的,才考虑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或不当得利发生地法,故B项正确,ACD项错误。

3、中国甲公司将其旗下的东方号货轮光船租赁给韩国乙公司,为便于使用,东方号的登记国由中国变更为巴拿马。现东方号与另一艘巴拿马籍货轮在某海域相撞,并被诉至中国某海事法院。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一选 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37题)

A 、 两船碰撞的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B 、 如两船在公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联合国海洋法公约》

C 、 如两船在中国领海碰撞,损害赔偿应适用中国法

D 、 如经乙公司同意,甲公司在租赁期间将东方号抵押给韩国丙公司,该抵押权应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中国关于船舶碰撞侵权的法律适用。两船相撞,如果悬挂同一国籍船旗,适用船旗国法;如果未悬挂同一国籍船旗,侵权行为地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侵 权行为地法,不在一国领土范围内适用法院地法。本案中可推定是两艘悬挂巴拿马国旗的船舶发生碰撞,因此直接适用 船旗国巴拿马法,ABC错误;光船租赁之前或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登记国法,D正确。

4、中国公民李某在柏林签发一张转账支票给德国甲公司用于支付货款,付款人为中国乙银行北京分行:甲公司在 柏林将支票背书转让给中国丙公司,丙公司在北京向乙银行请求付款时被拒。关于该支票的法律适用,依中国法律规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36题)

A 、 如李某依中国法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依德国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应适用德国法

B 、 甲公司对该支票的背书行为,应适用中国法

C 、 丙公司向甲公司行使票据追索权的期限,应适用中国法

D 、 如丙公司不慎将该支票丢失,其请求保全票据权利的程序,应适用德国法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当事人。A项,票据当事人的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但依照本国法为无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依照行为地法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李某为中国籍,但签发支票行为发生在德国,适用德国法,故A正确;B项,票据行为原则上适用行为地法,支票出票时的记载事项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付款地法,甲公司背书行为发生在德国,应适用德国法,B错误;C项,票据追索权的行使期限,适用出票地法,本案出票地在德国,因此应适用德国法,C错误; D项,票据丧失时的权利保全程序适用付款地法,本案付款地在中国,应该适用中国法,D错误。

5、在中国法院审理的某票据纠纷中,与该票据相关的法律行为发生在中国,该票据付款人为甲国某州居民里斯。 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一判断是正确的?(2010年卷一38题)

A 、 应适用与该票据纠纷有最密切联系的法律

B 、 应适用里斯住所地的法律

C 、 如依据中国法里斯具有完全行为能力.则应认定其具有完全行为能力

D 、 如关于里斯行为能力的准据法无法查明,则应驳回起诉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票据关系中当事人行为能力认定的法律适用。 A项,《票据法》第96条规定:“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适用其本国法律。票据债务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依照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而依照行为地法律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适用行为地法律。”法律对于债务人的行为能力有明确的规定,适用其本国法律即甲国法律或者行为地法律即中国法律,不适用最密切联系 原则。所以A错误。B项,里斯的住所地并不一定位于甲国或者中国,所以适用住所地法律是错误的。所以B错误。C项,若依据中国法即行为地法里斯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根据《票据法》第96条的规定,应当认定其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所以C正确。D项,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10条规定,当不能查明外国法律或者该国法律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所以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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