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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司法考试)民法历年真题

来源:233网校 2020-11-17 10:01:11

1、余某与其妻婚后不育,依法收养了孤儿小翠。不久后余某与妻子离婚,小翠由余某抚养。现余某身患重病,为自 己和幼女小翠的未来担忧,欲作相应安排。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1题)

A 、 余某可通过遗嘱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B 、 余某可与前妻协议确定由前妻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C 、 余某可与其堂兄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堂兄为自己的监护人

D 、 如余某病故,应由余某父母担任小翠的监护人

参考答案: A,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遗嘱监护、协议监护、成年监护制度。《民法总则》第29条规定,被监护人的父母担任监护人的,可以通过遗嘱指定监护人。余某是小翠的养父,可通过遗嘱 指定其父亲在其身故后担任小翠的监护人,A项正确。《民法总则》第30条规定,依法具有监护资格的人之间可以协议确定监护人。协议确定监护人应当尊重被监护人的真实意愿。但余某与其妻虽离婚但依然为其法定监护人,协议监护的主 体应为法定监护人之外的人,B项错误。《民法总则》第33条规定,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可以与其近亲属、其他愿意担任监护人的个人或者组织事先协商,以书面形式确定自己的监护人。协商确定的监护人在该成年人丧失或者 部分丧失民事行为能力时,履行监护职责,C项正确。《民法总则》第27条第1款,父母是未成年子女的监护人。如果余 某病故,余某前妻作为养母,仍然是小翠的监护人,D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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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甲8周岁,多次在国际钢琴大赛中获奖,并获得大量奖金。甲的父母乙、丙为了甲的利益,考虑到甲的奖金存放 银行增值有限,遂将奖金全部购买了股票,但恰遇股市暴跌,甲的奖金损失过半。关于乙、丙的行为,下列哪些说 法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52题)

A 、 乙、丙应对投资股票给甲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B 、 乙、丙不能随意处分甲的财产

C 、 乙、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无须承担责任

D 、 如主张赔偿,甲对父母的诉讼时效期间在进行中的最后6个月内因自己系无行为能力人而中止,待成年后继续计算

参考答案: A,B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监护人责任、无因管理、诉讼时效的起算。监护人的职责是代理被监护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保护被监护人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 其他合法权益等。监护人依法履行监护职责产生的权利,受法律保护。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或者侵害被监护人合法权 益的,应当承担法律责任。监护人应当按照最有利于被监护人的原则履行监护职责。监护人除为维护被监护人利益外,不得处分被监护人的财产。据此,除为了维护甲的利益外,乙、丙不得随意处分甲的财 产,因其处分行为给甲造成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故AB项正确。《民法总则》第121条规定,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 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进行管理的人,有权请求受益人偿还由此支出的必要费用。父母乙和丙作为甲的法定监护人具有法律规定的义务,不适用无因管理制度,故C项错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 事行为能力人对其法定代理人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期间,自该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甲对父母的请求权的诉讼时效 期间自法定代理终止之日起计算,D选项诉讼时效尚未开始计算,因此无所谓中止,故D项错误。

3、黄逢、黄现和金耘共同出资,拟设立名为“黄金黄研究会”的社会团体法人。设立过程中,黄逢等3人以黄金黄研究 会名义与某科技园签署了为期3年的商铺租赁协议,月租金5万元,押3付1。此外,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了一台高级印刷机。关于某科技园和某印刷厂的债权,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三53 题)

A 、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某科技园的租赁债权消灭

B 、 即便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某科技园就租赁债权,仍可向黄逢等3人主张

C 、 如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就某科技园的租赁债务,由黄逢等3人承担连带责任

D 、 黄金黄研究会成立后,某印刷厂就租赁债权,既可向黄金黄研究会主张,也可向金耘主张

参考答案: 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法人设立的法律责任。“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法人承受;法人未成立的,其法律后果由设立人承受,设立人为二人以上的,享有连带债权,承担连带债务。设立人为设立法人以自己的名义从事民事活动产生 的民事责任,第三人有权选择请求法人或者设立人承担。”据此,如果黄金黄研究会未成立,则黄逢等3人应承担连带责 任,故A项错误,BC项正确。因金耘为设立黄金黄研究会而以个人名义向某印刷厂租赁印刷机,因此债权人有权选择向黄金黄研究会或金耘主张权利,故D项正确。本题要特别注意,黄逢等3人设立的黄金黄研究会为社会团体法人,应适用《民法总则》关于法人的规定,而不能适用《公司法》的相关规定。

4、下列哪些情形下,甲公司应承担民事责任?(2013年卷三52题)

A 、 甲公司董事乙与丙公司签订保证合同,乙擅自在合同上加盖甲公司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

B 、 甲公司与乙公司签订借款合同,甲公司未盖公章,但乙公司已付款,且该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

C 、 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乙委托员工丙与丁签订合同,借用丁的存款单办理质押贷款用于经营

D 、 甲公司与乙约定,乙向甲公司交纳保证金,甲公司为乙贷款购买设备提供担保。甲公司法定代表人丙以个人名义收取该保证金并转交甲公司出纳员入账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法人承担责任的情形。A项中,乙作为董事,其行为构成无权代理,同时,由于乙在合同上加盖了公司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丁的印章,可以据 此认为丙有合理的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乙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A项正确。B项,《合同法》第37条规定:“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甲、乙间借款合同已经成立。该借款用于甲公司项目建设,属于为了生产、经营需要订立的民间借贷合同,有效。因此,甲公司负有向乙公司返还的义务,违反该义务,则须承担民事责任,故B项正确。C项中,丙是甲公司的委托代理人。丙借用丁的存款单以甲公司的名义设立质权,甲公司应当对丁承担相应的责任,故C项正确。D选项中,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虽以个人名义收取保证金,但仍以甲公司名义入账,甲公司应当承担责任,故D项正确。

5、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 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 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2010年卷三51题)

A 、 无权代理

B 、 无因管理

C 、 不当得利

D 、 效力待定

参考答案: A,D
参考解析:本题主要考查狭义的无权代理及其法律效力。A、B项,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不具有代理权而以他人名义实施代理行为,而无因管理则是指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进行管理或者服务的行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无权代理不以行为人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 思为条件,而无因管理却要求管理人须有为本人谋利益的意思。本题中,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得到王某的授权,却 以王某的名义将货物出卖给刘某并收取了刘某货款,显然不是为了王某的利益,因此,张某的行为应为无权代理行为而 非无因管理行为,故A项正确而B项错误。C项,对于张某的无权代理行为,如果得到王某的追认,则张某与刘某所订立买卖合同的法律后果由王某承担。追认实际上等于补授无权代理人以代理权,此时经王某的追认,张某就取得了代理权,作为代理人的张某收取占有刘某的货款是合法的,不属于不当得利。如果王某不追认的话,该无权代理行为由张某自担其责,承担向刘某供货的责任,此时王某 收取占有刘某的货款自然也不属于不当得利,故C项错误。D项,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 代理人名义订立的合同,未经被代理人追认,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由行为人承担责任。据此,无权代理行为在被代理人追认前,处于效力待定状态,故D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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