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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考试国际私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0-12-22 09:52:43

1、甲国人特里长期居于乙国,丙国人王某长期居于中国,两人在北京经营相互竞争的同种产品。特里不时在互联网上发布不利于王某的消息,王某在中国法院起诉特里侵犯其名誉权、肖像权和姓名权。关于该案的法律适用,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下列哪些选项是错误的?(2011年卷一78题)

A 、 名誉权的内容应适用中国法律,因为权利人的经常居住地在中国

B 、 肖像权的侵害适用甲国法律,因为侵权人是甲国人

C 、 姓名权的侵害适用乙国法律,因为侵权人的经常居所地在乙国

D 、 网络侵权应当适用丙国法律,因为被侵权人是丙国人

参考答案: 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网络侵权的法律适用。根据《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46条规定:“通过网络或者采用其他方式侵害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隐私权等人格权的,适用被侵权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本案中王某是被侵权人,其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所以其姓名权、名誉权、肖像权的法律适用应为中国法律。所以A正确,本题选错误选项,为BCD。

2、新加坡公民王颖与顺捷国际信托公司在北京签订协议,将其在中国的财产交由该公司管理,并指定受益人为其 幼子李力。在管理信托财产的过程中,王颖与顺捷公司发生纠纷,并诉至某人民法院。关于该信托纠纷的法律适   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7年卷一77题)

A 、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瑞士法

B 、 双方可协议选择适用新加坡法

C 、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适用中国法

D 、 如双方未选择法律,法院应在中国法与新加坡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李力利益的法律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信托的法律适用。 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信托适用的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信托财产所在地法律或者信托关系发生地法律。由于法条对信托当事人选择法律没有限制,所以当事人可以不以实际联系为原则选择法律, 因此AB项法律选择均有效,正确;信托财产所在地和信托关系发生地都在中国,因此当事人没有选择法律情况下,法院应该适用中国法,C项正确,D项错误。

3、中国公民王某将甲国公民米勒诉至某人民法院,请求判决两人离婚、分割夫妻财产并将幼子的监护权判决给    她。王某与米勒的经常居所及主要财产均在上海,其幼子为甲国籍。关于本案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一78题)

A 、 离婚事项,应适用中国法

B 、 夫妻财产的分割,王某与米勒可选择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

C 、 监护权事项,在甲国法与中国法中选择适用有利于保护幼子利益的法律

D 、 夫妻财产的分割与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

参考答案: A,B,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夫妻财产关系的法律适用。A项,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故A正确;B项,夫妻财产关系,首先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 本案王某是中国籍、米勒是甲国籍,二人经常居所均在中国上海,主要财产所在地也在中国上海,因此双方可以选择夫  妻财产分割适用中国法或甲国法,B正确:CD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30条规定,监护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或国籍国法中有利于保护被监护人利益的法律,C正确;D项中“监护权事项均应适用中国法”说法错误。

4、韩国公民金某与德国公民汉森自2013年1月起一直居住于上海,并于该年6月在上海结婚。2015年8月,二人欲在上海解除婚姻关系。关于二人财产关系与离婚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选项是正确的?(2015年卷一78题)

A 、 二人可约定其财产关系适用韩国法

B 、 如诉讼离婚,应适用中国法

C 、 如协议离婚,二人没有选择法律的,应适用中国法

D 、 如协议离婚,二人可以在中国法、韩国法及德国法中进行选择

参考答案: A,B,C,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婚姻关系的法律适用。A项,《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  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 用共同国籍国法律。”A项正确。B项,该法第27条规定: “诉讼离婚,适用法院地法律。”B项正确。CD项,该法第26条规定: “协议离婚,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或者国籍国法律。当事人没有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没有共同国籍的,适用办理离婚手续机构所在地法律。”C、D正确。

5、中国人李某(女)与甲国人金某(男)2011年在乙国依照乙国法律登记结婚,婚后二人定居在北京。依《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关于其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下列哪些表述是正确的?(2013年卷一77题)

A 、 婚后李某是否应改从其丈夫姓氏的问题,适用甲国法

B 、 双方是否应当同居的问题,适用中国法

C 、 婚姻对他们婚前财产的效力问题,适用乙国法

D 、 婚姻存续期间双方取得的财产的处分问题,双方可选择适用甲国法

参考答案: B,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夫妻关系的法律适用。AB项,姓名权和同居义务都属于夫妻人身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3条规定: “夫妻人身关系,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夫妻共同经常居所地在中国,故A项错误,B项正确。CD项,婚前财产效力、夫妻对财产的处分都属于夫妻财产关系的范围。《涉外民事关系法律适用法》第24条规定:“夫妻财产关系,当事人可以协议选择适用一方当事人经常居所地法律、国籍国法律或者主要财产所在地法律。当事人没有 选择的,适用共同经常居所地法律;没有共同经常居所地的,适用共同国籍国法律。”本题中,金某国籍国为甲国,D项正确;乙国为婚姻缔结地,C项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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