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法考 > 客观题卷二 > 卷二真题

司法考试民诉法历年真题及答案

来源:233网校 2020-12-22 09:52:43

1、某企业使用霉变面粉加工馒头,潜在受害人不可确定。甲、乙、丙、丁等20多名受害者提起损害赔偿诉讼,但未 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关于本案,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48题)

A 、 丙、丁等人作为诉讼代表人参加诉讼

B 、 丙、丁等人推选代表人参加诉讼

C 、 诉讼代表人由法院指定

D 、 在丙、丁等人不认可诉讼代表人情况下,本案裁判对丙、丁等人没有约束力

参考答案: C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方式。根据《民事诉讼法》第54条、《民诉解释》第77条规   定,在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的产生分为三个步骤:推选;协商;指定。本案属于典型的人数不确定的代表 人诉讼。题干中,“未能推选出诉讼代表人”意味着已经经过了推选。“法院建议由甲、乙作为诉讼代表人,但丙、丁等人反对”意味着法院已经与当事人协商过,只是没有协商成功。此时,只能由法院指定诉讼代表人。因此,C选项是正确的。

2、根据2012年修改的《民事诉讼法》,关于公益诉讼的表述,下列哪一选项是错误的?(2013年卷三35题)

A 、 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体现了依法治国的法治理念

B 、 公益诉讼的起诉主体只限于法律授权的机关或团体

C 、 公益诉讼规则的设立,有利于保障我国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发展

D 、 公益诉讼的提起必须以存在实际损害为前提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依法治国就是依照体现人民意志和社会发展规律的法律治理国家,而不是依照个人意志、个人主张治理国家,所以A选项是正确的。《民事诉讼法》第55条第1款规定:“对污染环境、侵害众多消费者合法权益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所以B选项是正确的。公益诉讼规则的 设立,有利于切实保障社会公共利益,可有效避免为追求个体利益而损害公益行为的发生,所以C选项是正确的。提起公益诉讼必须以社会公益受到损害为前提,但这种损害可以是实际损害,也可以是必然会发生的损害,所以D选项是错误的。

3、精神病人姜某冲入向阳幼儿园将入托的小明打伤,小明的父母与姜某的监护人朱某及向阳幼儿园协商赔偿事宜无 果,拟向法院提起诉讼。关于本案当事人的确定,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2016年卷三36题)

A 、 姜某是被告,朱某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B 、 姜某与朱某是共同被告,向阳幼儿园是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

C 、 向阳幼儿园与姜某是共同被告

D 、 姜某、朱某、向阳幼儿园是共同被告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当事人的确定。根据《侵权责任法》第40条规定,本案中姜某与其监护人一方承担主要责任,幼儿园承 担补充责任。作为需要担责的幼儿园而言,不是本案的无独立请求权第三人。故A项与B项错误。最高法院《民诉解释》第67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和其监护人为共同被告。”故C项错误,D项正确。

4、关于第三人撤销之诉,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4年卷三41题)

A 、 法院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后,应中止原裁判的执行

B 、 第三人撤销之诉是确认原审裁判错误的确认之诉

C 、 第三人撤销之诉由原审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管辖,但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双方当事人为公民的案件,应由原审法院管辖

D 、 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客体包括生效的民事判决、裁定和调解书

参考答案: D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第三人撤销之诉。《民诉解释》第299条规定,受理第三人撤销之诉案件后,原告提供相应担保,请求中 止执行的,人民法院可以准许。可见,原则上并不中止执行。因此A选项错误。第三人撤销之诉,是指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能参加原被告之间的诉讼时,针对原审诉讼裁判结果对第三人产生的不利效果,向法院提起的改变或  撤销错误的原审生效裁判的一种诉讼。它是要改变原生效裁判确立的法律关系,因此属于变更之诉,而非确认之诉,B选项错误。《民事诉讼法》第56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规定的第三人,因不能归责于本人的事由未参加诉讼,但有证据证明 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调解书的部分或者全部内容错误,损害其民事权益的,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民事权  益受到损害之日起6个月内,向作出该判决、裁定、调解书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经审理,诉讼请求成立的,应 当改变或者撤销原判决、裁定、调解书;诉讼请求不成立的驳回诉讼请求。这是第三人撤销之诉的基本立法依据。从中可见,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5、某品牌手机生产商在手机出厂前预装众多程序,大幅侵占标明内存,某省消费者保护协会以侵害消费者知情权为 由提起公益诉讼,法院受理了该案。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2015年卷三35题)

A 、 本案应当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法院管辖

B 、 本案原告没有撤诉权

C 、 本案当事人不可以和解,法院也不可以调解

D 、 因该案已受理,购买该品牌手机的消费者甲若以前述理由诉请赔偿,法院不予受理

参考答案: A
参考解析:本题考查公益诉讼。《民诉解释》第285条第1款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中级人民法院 管辖,但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故A选项正确。《民诉解释》第290条规定,公益诉讼案件的原告在法庭辩论终结后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可见,公益诉讼原告享有撤诉权,但撤诉应当在法庭辩论终结前,故B选项错  误。《民诉解释》第289条第1款规定:“对公益诉讼案件,当事人可以和解,人民法院可以调解。”故C选项错误。根据《民诉解释》第288条的规定,公益诉讼不影响公民个人的私益诉讼,故D选项错误。

法考热点:

2020年法考真题答案下载(含主、客观题)

2021年法考报考条件查询(法考报名时间/报名条件/考试时间)

2021法考钻石无忧班:主客一体高效备考,班群督学+助教答疑+不过重学点击试听>>

订阅提醒:

下载【233网校APP】,及时给你推送最新消息。法考备考交流加微信:ks233wx19法考学霸君拉你进微信群/QQ群:860440252

ziliao.png