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二
(1)对王某需要撤销假释。根据《刑法》第86条的规定,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在假释考验期限内犯新罪的,应该撤销假释。
(2)根据《刑法》第86条和第71条、第69条的规定,王某假释考验期限内的盗窃行为应该处理如下:对新犯的罪作出判决,把前罪没有执行的刑罚和后罪所判处的刑罚按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
(3)根据《刑法》第65条的规定,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假释期满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所以王某应按累犯从重处罚。
(4)对王某的刑罚应该:首先,对王某所犯的盗窃作出判决,王某盗窃数额巨大,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行,并处罚金;其次,把盗窃罪所判处的刑罚和未服的7年刑期,在总和刑期以下,数刑中最高刑期以上,酌情决定执行的刑罚;第三,对王某的抢劫按累犯从重处罚;第四,把抢劫罪所判处的刑罚与前面判处的刑罚,按数罪并罚的原则决定执行的刑罚,罚金仍需执行。
案例三
(1)纪某14岁之前盗窃约7000余元财物不构成犯罪,因为纪某未满16周岁,没有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2)纪某14岁生日那天的行为是抢劫行为。但因为刑法规定的刑事责任年龄是按实足年龄,只有过了14、16周岁生日,从第二天起,才认为已满14、16周岁。纪某实施抢劫行为时未满14周岁,不负刑事责任。
(3)纪某偷开汽车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行为是交通肇事行为,但纪某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不负刑事责任。
(4)纪某偷开汽车并出卖的行为是盗窃行为,因其未满16周岁,根据法律规定,纪某不负刑事责任。
(5)因不满16周岁不负刑事处罚的,责令他的家长或者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
案例四
何某的行为构成绑架勒索罪(原刑法规定了绑架勒索罪和绑架儿童罪)。
按照现行刑法,何某的行为构成绑架罪。绑架罪,是指以勒索财物为目的绑架他人,或者绑架他人作为人质的行为。何某的赌债不受法律保护,何某为迫使邵某偿还赌债,实施了绑架行为,主观上有勒索财物的目的,构成绑架罪。
以出卖为目的,绑架儿童的,在现行刑法中属于拐卖儿童的行为。何某虽然威胁说要把小孩子卖掉,但只是出于勒索财物的目的恐吓对方,不能认定为以出卖为目的,因此,何某的行为不构成拐卖儿童罪。
案例五
康某的行为未超过追诉时效。根据《刑法》第88条规定,在公安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时效的限制。
案例六
(1)伍龙、龙北、李义主观上有非法取得吕明财产的共同故意,客观上实施了侵犯吕明财产的行为,使用刑法抢劫罪规定的其他手段和暴力,故构成抢劫罪。
(2)陈德参与了犯罪预谋,但在犯罪行为开始时、犯罪结果发生前,自动中止了犯罪行为,是犯罪中止。
(3)王水趁乱窃取吕明的现金,虽是假钞,但构成盗窃罪。
案例七
(1)谭德的行为构成贪污罪。谭是国营公司的业务员,符合贪污罪的主体资格。N公司对于港商多发的货物,有保管义务,港商在法定期限内追索,N公司应予返还。如超过法定期限,港商不追索,依法应上交国家,故此溢货属国家财产。谭出于非法占有的目的,而利用职务之便侵吞国家财产。符合贪污罪的构成要件。
(2)谭德的行为不属于不当得利。不当得利是指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的损失;发生不当得利债权债务关系,债务人应当将不当利益返还债权人。本案中,不当得利的债务人应为N公司,而非谭本人。港商作为受损失人也不会找谭追索,只会找N公司追索。
(3)谭德将本属N公司的90打货物误认为是溢货而变卖,属于对象认识错误。但是,这90打从法律性质上讲,应视为国家财产,故谭变卖90打的行为也属贪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