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节 会见被告人
第七十二条 律师会见在押被告人,应当持起诉书副本、授权委托书、律师事务所会见被告人专用证明和律师执业证。
第七十三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应当事先准备会见提纲,认真听取被告人的陈述和辩解,注意发现、核实、澄清案件事实和证据材料中的矛盾和疑点,并重点了解以下情况:
(一)被告人的身份及其收以起诉书的时间;
(二)被告人是否承认起诉书所指控的罪名;
(三)指控的事实、情节、动机、目的是否清楚、准确;
(四)起诉书指控的从重情节是否存在;
(五)被告人的辩解理由;
(六)有无从轻、减轻、免予处罚的事实、情节和线索;
(七)有无立功表现;
(八)有无超期羁押及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等情况。
第七十四条 律师应向被告人介绍法庭审理程序,告知被告人在庭审中的诉讼权利、义务及应注意的事项。
第七十五条 律师会见被告人的其他注意事项,参见本规范第三章第三节的相关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