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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第五节 调查和收集证据

 第七十六条 在审判阶段,律师可以根据需要依法调查、收集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但向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被害人提供的证人收集与本案有关的材料时,应取得人民法院的许可和证人的同意。

 第七十七条 律师向证人调查取证有困难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第七十八条 律师在必要时,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收集、调取证据,并参加有关调查取证活动。

 第七十九条 律师对所收集的证据材料应进行整理、复制,并妥善保管。

 第八十条 律师调查取证的注意事项,参见本规范第四章第四节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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