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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19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20日

第二节 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

 第一百五十八条 律师可以接受自诉案件被告人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委托手续参照本规范第十三条的规定办理。

 第一百五十九条 律师担任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应注意以下事项:
  (一)自诉案件被告人有权提起反诉;
  (二)自诉人经两次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不到庭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按撤诉处理;
  (三)自诉案件可以调解;
  (四)自诉人可以同被告人自行和解,或者撤回自诉。

 第一百六十条 对于被羁押的自诉案件被告人,辩护律师可代其申请取保候审。具体事宜参照本规范第三章第五节的相关规定办理。

 第一百六十一条 自诉案件被告人的辩护人,在一审、二审及简易程序中的活动,参照本规范第五章、第六章及第十章的有关规定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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