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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法导论:国际民商事争议之解决2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5日
二、国际民事诉讼
1.外国人的民事诉讼地位及诉讼代理问题。(1)以对等为条件的国民待遇原则;(2)诉讼费用担保;(3)诉讼代理——哪些人可以代理、授权委托书(公证认证或条约手续)
2.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
一事再理问题
确定国际民事案件管辖权的原则包括属地管辖原则、属人管辖原则、协议管辖原则(又称为合意管辖原则)、专属管辖原则(是指一国主张其法院对某些国际民事案件具有独占的或排他的管辖权,不承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些案件的管辖权)、平行管辖原则(又称为选择管辖原则,是指一国国家在主张自己对某些案件有管辖权的同时,并不否认其他国家法院对这些案件行使管辖权)等。
中国相关规定:条约优先、普通地域管辖及其例外(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特殊地域管辖(合同签定或履行地、标的物、财产、代表机构、侵权行为地)、专属管辖、应诉管辖或推定管辖或接受管辖、集中管辖(哪些案件——涉外合同侵权、信用证、仲裁条款、承认和执行;排除涉外房地产和知识产权案件)
(例题:1999年)我国人民法院对下列各项在我国境内没有住所的被告提起的合同或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诉讼,可依法行使管辖权的有哪几项? 
A.被告在我国境内设有代表机构      
B.被告在我国境内有可供扣押的财产
C.被告现正在我国旅游
D.合同是在我国签订的
3.涉外诉讼的期间、诉讼保全
涉外诉讼的期间通常比国内案件诉讼期间更长(由国内诉讼的15天到涉外诉讼的30天);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在涉外民事诉讼中,法院只基于当事人的申请或在起诉前基于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裁定是否采取财产保全措施,并不依职权主动采取该类措施。诉讼前的保全和诉讼中的保全
4.国际司法协助
(1)范围——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262条至第265条的规定,关于司法协助的范围,我国法院和外国法院可以在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或互惠的基础上,相互请求进行司法协助,包括送达文书、调查取证、承认与执行外国法院判决和外国仲裁裁决以及进行其他诉讼行为。
例题:下列哪些是我国在司法协助方面加入的国际公约?(2000年试卷一72题,多选)
A.《承认及执行外国仲裁裁决的公约》
B.《关于向国外送达民事或商事司法文书和司法外文书公约》
C.《关于从国外调取民事或商事证据的公约》
D.《民事诉讼程序公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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