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法律职业资格考试>客观题卷一>国际法

国家法导论:国际私法分论1

来源:233网校 2006年7月5日
一、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
1、自然人权利能力的法律适用(有关法律关系的准据法、法院地法、属人法);
2、自然人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属人法及两个例外——不动产、商务活动)
第一百四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定居国外的,他的民事行为能力可以适用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179.定居国外的我国公民的民事行为能力,如其行为是在我国境内所为,适用我国法律;在定居国所为,可以适用其定居国法律。
民通意见180.外国人在我国领域内进行民事活动,如依其本国法律为无民事行为能力,而依我国法律为有民事行为能力,应当认定为有民事行为能力。
民通意见181.无国籍人的民事行为能力,一般适用用其定居国法律;如未定居的,适用其住所地国法律。
3、法人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法律适用(重叠适用其本国法和内国法)
二、时效的法律适用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95条
民通意见195.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诉讼时效,依冲突规范确定的民事法律关系准据法确定。
三、物权的法律适用
1.物之所在地法原则及其例外
a.物之所在地法的适用范围:(1)动产与不动产的区分;(2)决定物权客体的范围;(3)决定物权的种类和内容;(4)决定物权的取得、转移、变更和消灭的方式及条件;(5)决定物权的保护方法。
b. 物之所在地法适用范围的例外:(1)运送中的物品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送达地法或发送地法;(2)船舶、飞行器等运输工具的物权关系一般适用登记注册地法或旗国法;(3)外国法人终止或解散时有关物权关系一般适用法人属人法;(4)遗产继承,目前主要有单一制和区别制两种做法。
2.我国的规定
《民法通则》第144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1988年最高人民法院《民通意见》第186条规定,不动产的所有权、买卖、租赁、抵押、使用等民事关系,均应适用不动产所在地的法律。我国《海商法》就船舶物权的法律适用,《民用航空法》就民用航空器物权的法律适用作了规定。
第二百七十条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船旗国法律。
第二百七十一条船舶抵押权适用船旗国法律。
船舶在光船租赁以前或者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的法律。
第二百七十二条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第一百八十五条民用航空器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六条民用航空器抵押权适用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第一百八十七条民用航空器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例题)37.依我国《民用航空法》的规定,民用航空器的转让、抵押,应当适用哪国法律?
A.民用航空器转让、抵押地国法律    B.民用航空器所在地国法律
C.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国法律       D.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国法律
(例题)71.根据我国《海商法》关于船舶物权问题的规定,下列表述哪些是正确的?
  A.船舶抵押权适用抵押地法律
  B.船舶优先权适用受理案件的法院所在地法律
  C.船舶所有权的取得、转让和消灭适用行为地法律
  D.船舶在光船租赁期间设立船舶抵押权的,适用原船舶登记国法律
相关阅读
登录

新用户注册领取课程礼包

立即注册
扫一扫,立即下载
意见反馈 返回顶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