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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1.13)

来源:233网校 2022-11-13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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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甲涉嫌盗窃罪、抢夺罪被某县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甲委托了辩护人乙。案件侦查终结后移送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下列表述正确的有?()

A、在侦查阶段,甲妻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甲对其长期虐待,某县公安机关应当接受

B、在A中,某县公安机关经过审查决定不立案,甲妻又向某县法院起诉,某县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甲妻遭受虐待的证据

C、某县检察院审查起诉时发现甲盗窃罪事实清楚,但抢夺罪事实不清,某县检察院应当将抢夺事实查清后再一并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

D、某县法院审理甲盗窃罪过程中,乙申请某县法院调取一份书证,某县法院同意调取的。可以在调取时通知乙到场

参考答案:A,D
参考解析:从立案管辖的角度来说,虐待罪属于第一类自诉案件,亲告罪,若没有致被害人重伤或者死亡的程度,应当由自诉人赴法院提起自诉,公安机关没有管辖权。但是,对于公安机关而言,面对老百姓的报案、控告、举报,都应当先接受下来,然后再进行审查,如果发现不属于自己管辖的,再移送给有管辖权的机关。本题中,甲妻向某县公安机关控告甲对其长期虐待,某县公安机关应当先接受,A项正确。自诉案件主要奉行“谁主张、谁举证”的举证责任分配规则,应当由自诉人举证并证明被告人有罪。当然,若自诉人以自己的能力无法调取证据,可以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经过审查若认为有必要的,应当调取。但是,即便法院为自诉人调查取证,也应当由法官自行调取,法官不能要求公安机关调查取证,是故,B项中某县法院要求公安机关调取甲妻遭受虐待的证据是错误的。提起公诉应当保证办案效率,对于一人犯数罪的,部分罪行已经查清事实,但其他罪行无法查清的,应当以已经查清的事实提起公诉,其他罪行随后查清的,再补充或者追加起诉。本题中,某县检察院发现甲盗窃罪事实清楚,抢夺罪事实不清,应当将盗窃罪向某县法院提起公诉,无需待抢夺罪查清事实后再一并起诉。C项错误。辩护律师申请法院调查取证,法院同意的,在收集、调取证据材料时,可以通知辩护律师在场。D项正确。

2、关于行政机关和机构的设立,下列说法哪些是正确的?()

A、经国务院批准,自治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地区行政公署

B、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省人民政府可以设立工作部门

C、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市辖区人民政府可以设立街道办事处

D、经县人民政府批准,县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可以设立派岀机构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1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的人民政府在必要的时候,经国务院批准,可以设立若干派出机关。因此,自治区人民政府设立地区行政公署,需经国务院批准。故A选项正确。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4条第3款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人民政府的厅、局、委员会等工作部门的设立、增加、减少或者合并,由本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因此,省级人民政府设立工作部门由省级人民政府报请国务院批准,并报省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而非经省人大常委会批准。故B选项错误。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68条第3款的规定,市辖区、不设区的市的人民政府,经上一级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设立若干街道办事处,作为它的派出机关。因此,市辖区人民政府设立街道办事处,需经区人民政府的上一级政府——市人民政府批准。故C选项正确。派出机构作为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特殊内设机构,其设置与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置规则相同。根据《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第13条的规定,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根据工作需要和精干的原则,设立必要的内设机构。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行政机构的内设机构的设立、撤销、合并或者变更规格、名称,由该行政机构报本级人民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因此,县政府工作部门设立派出机构需报县政府机构编制管理机关审批,而非报县政府批准。故D选项错误。

3、孙某为某县公安局的聘任制公务员,双方签订聘任合同。下列哪些说法是错误的?()A、聘任合同需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B、涉及国家秘密职位的聘任合同需经省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

C、聘任合同约定孙某试用期12个月

D、如孙某与该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可以申请劳动仲裁

参考答案:A,B,D
参考解析:根据《公务员法》第102条第2款的规定,聘任合同的签订、变更或者解除,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由此可知,聘任合同应当报同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备案,而无须报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故A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100条的规定,机关根据工作需要,经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批准,可以对专业性较强的职位和辅助性职位实行聘任制。前款所列职位涉及国家秘密的,不实行聘任制。由此可知,涉及国家秘密的职位,不实行聘任制。故B选项错误。根据《公务员法》第103条第2款的规定,聘任合同期限为1~5年。聘任合同可以约定试用期,试用期为1~12个月。由此可知,聘任公务员的试用期最长为12个月。故C选项正确。聘任制公务员的救济途径不同于一般公务员。根据《公务员法》第105条的规定,聘任制公务员与所在机关之间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的,可以自争议发生之日起60日内申请仲裁。省级以上公务员主管部门根据需要设立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由公务员主管部门的代表、聘用机关的代表、聘任制公务员的代表以及法律专家组成。当事人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接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仲裁裁决生效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因此,孙某与所在机关因履行聘任合同发生争议,孙某可以向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人事仲裁,而不是申请劳动仲裁。故D选项错误。

4、甲酒后驾车,撞到被害人乙,致其死亡。撞人后甲驾车逃逸,次日5时许,到公安机关投案。后赔偿被害人近亲属100万元,获得谅解。一审检察院在甲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的前提下,在提起公诉时提出了有期徒刑3年、缓刑4年的量刑建议。关于本案,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如果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

B、甲享有程序选择权,如果其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

C、甲的认罪认罚情节与自首情节不作重复评价

D、人民法院依法作岀判决时,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6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承认指控的主要犯罪事实,仅对个别事实情节提出异议,或者虽然对行为性质提出辩解但表示接受司法机关认定意见的,不影响“认罪”的认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犯数罪,仅如实供述其中一罪或部分罪名事实的,全案不作“认罪”的认定,不适用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但对如实供述的部分,人民检察院可以提出从宽处罚的建议,人民法院可以从宽处罚。可知,选项A正确。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7条的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享有程序选择权,不同意适用速裁程序、简易程序的,不影响"认罚”的认定。选项B正确。根据《认罪认罚意见》第9条的规定,认罪认罚的从宽幅度一般应当大于仅有坦白,或者虽认罪但不认罚的从宽幅度。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有自首、坦白情节,同时认罪认罚的,应当在法定刑幅度内给予相对更大的从宽幅度。认罪认罚与自首、坦白不作重复评价。选项C正确。根据《刑事诉讼法》第201条第1款的规定,对于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依法作出判决时,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有下列情形的除外:①被告人的行为不构成犯罪或者不应当追究其刑事责任的;②被告人违背意愿认罪认罚的;③被告人否认指控的犯罪事实的;④起诉指控的罪名与审理认定的罪名不一致的;⑤其他可能影响公正审判的情形。可知,认罪认罚案件,人民法院一般应当采纳人民检察院指控的罪名和量刑建议,但是也有例外情况。选项D错误。

5、关于法庭审判阶段程序,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査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査、査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搜查

B、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査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暂停辩论,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

C、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

D、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可以允许人民检察院当庭以口头方式提出

参考答案:A,C,D
参考解析:根据《刑事诉讼法》第196条的规定,法庭审理过程中,合议庭对证据有疑问的,可以宣布休庭,对证据进行调查核实。人民法院调查核实证据,可以进行勘验、检查、查封、扣押、鉴定和查询、冻结。可知,法庭调查核实证据的手段中没有搜查。选项A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86条的规定,法庭辩论过程中,合议庭发现与定罪、量刑有关的新的事实,有必要调查的,审判长可以宣布恢复法庭调查,在对新的事实调查后,继续法庭辩论。选项B正确。根据《刑诉解释》第288条的规定,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调查;被告人提出新的辩解理由,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法庭辩论。可知,被告人在最后陈述中提出新的事实、证据,合议庭认为可能影响正确裁判的,应当恢复的是法庭调查。选项C错误。根据《刑诉解释》第289条的规定,公诉人当庭发表与起诉书不同的意见,属于变更、追加、补充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要求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以书面方式提出;必要时,可以宣布休庭。人民检察院在指定时间内未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法庭审理情况,就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依法作出判决、裁定。人民检察院变更、追加、补充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给予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必要的准备时间。选项D错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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