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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法考《客观卷一》模拟题目答案每日一练(11.17)

来源:233网校 2022-11-17 00: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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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某自治州人民代表大会法制委员会召开全体会议,就《某州旅游条例(草案)》进行集中审议;之后,该条例按法定程序获得通过。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A、该法制委员会是该州人大的工作机构

B、该法制委员会在该州人大闭会期间,受该州人大常委会领导

C、《某州旅游条例(草案)》应报国务院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

D、《某州旅游条例(草案)》必须由该州人大以全体代表的过半数通过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第30条第1款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自治州、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根据需要,可以设法制委员会、财政经济委员会、教育科学文化卫生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各专门委员会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领导;在大会闭会期间,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领导。”据此可知,题干中的某州人大法制委员会,在性质上属于该州人大的专门委员会,而不是工作机构,A项错误;B项正确。备案只发生在该地方性法规获得正式通过之后,而“草案”是无需报备的。可见C项错误。D项没有法律依据,错误。

2、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和《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的规定,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港、澳基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和港、澳特别行政区

B、港、澳特区的行政长官必须由年满40周岁,在特区通常居住连续满20年并在外国无居留权的特区永久性居民中的中国公民担任

C、特区基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大常委会

D、特区公职人员就职宣誓时应当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

参考答案:A,C
参考解析: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9条的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香港特别行政区。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4条的规定,本法的修改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本法的修改提案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国务院和澳门特别行政区。A选项正确。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没有“国外无居留权”的限制。B选项错误。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58条的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根据《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43条的规定,本法的解释权属于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C选项正确。《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4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议成员、立法会议员、各级法院法官和其他司法人员在就职时必须依法宣誓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1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行政会委员、立法会议员、法官和检察官,必须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尽忠职守,廉洁奉公,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澳门特别行政区,并依法宣誓。《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第102条规定:澳门特别行政区行政长官、主要官、员、立法会主席、终审法院院长、检察长在就职时,除按本法第一百零一条的规定宣誓外,还必须宣誓效忠中华人民共和国。D选项错误。

3、甲公司租用乙公司(私营)的船只和船员用于货运,并负责支付燃油费,乙公司船员顾某负责加注燃油。顾某收取了供油商的好处费,应其请求在甲公司付款后将应加满的燃油只加一半,致使甲公司因燃油不足延误航行,损失惨重。关于顾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是(不考虑数额)?

A、顾某以不作为的方式窃取了属于甲公司的燃油,构成盗窃罪

B、顾某隐瞒真相,赚取的好处费实系甲公司的损失,构成诈骗罪

C、顾某利用职务便利将雇主的财物据为己有,构成职务侵占罪

D、顾某的行为不属于秘密窃取,应以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定罪

参考答案:D
参考解析:甲公司付款后,燃油仍为燃油供油商占有,故顾某并未从甲公司转移对燃油的占有,不成立盗窃罪,A项错误。从题干设置来看,甲公司处分财物(付燃油款)在前,顾某收取“好处费”在后,不符合诈骗罪“行为人虚构事实、隐瞒真相(在先),被害人基于认识错误而处分财产(在后)”的公式,故顾某不成立诈骗罪,B项错误。顾某虽然利用了职务之便,但顾某属于乙公司的工作人员,而非甲公司的工作人员,且顾某未将本单位的财物据为己有,不成立职务侵占罪,C项错误。燃油在被注入甲公司租用的船只之前处于供油商的占有之下,顾某应供油商的请求少加燃油的行为不属于对甲公司财物的秘密窃取。顾某收取了供油商提供的财物,利用职务便利为供油商谋取利益,符合非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罪的构成要件,D项正确。

4、警察甲在侦办持枪杀人案的过程中,见乙容貌与杀人案犯相似,便拦下要求其出示身份证。急于赶路的乙面带怒色伸手去摸口袋时,甲以为乙要掏枪,便开枪将其射杀。事实上,乙只是去拿口袋内的证件。关于本案,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A、甲射杀乙时存在法律认识错误,该行为属于防卫过当

B、假想防卫可以排除杀人的故意,甲只成立过失致人死亡罪

C、甲虽触犯故意杀人罪,但可以依正当业务行为排除犯罪性

D、甲虽触犯故意杀人罪,但仅负过失致人死亡罪的刑事责任

参考答案:B
参考解析:甲存在假想防卫,而假想防卫属于行为人对其行为的性质存在认识错误,属于法事实的认识错误,不是法律的认识错误,选项A错误。既然假想防卫属于对行为性质的认识错误,那么一般可以排除犯罪故意的成立,但不意味着行为人无罪。具体而言,在行为人有正确认识相关事实的可能性,却因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的场合成立过失犯,在没有可能预练见的场合才能定性为意外事件。甲在排除可疑人员时,应当预见到被其排查人员中有合法公民,伸手去摸口袋的举动可能是为了拿取香烟、手机或者证件等。甲未予谨慎判断便轻率地将对方射杀,应以过失致人死亡罪定罪,B项正确。正当业务行为作为超法规的犯罪排除事由,只有在业务本身是正当的且未超出业务范围时,才能排除犯罪性,要求行为人必须遵守相关业务规则。而甲在对可疑人员进行排查的过程中,对对方的行为未予谨慎判断而开枪,构成对业务规范的违反,不能认为该行为具有正当性,因此C项错误。定罪量刑应以《刑法》的明文规定为依据,在对被告人判处故意杀人罪的场合,只能让其承担故意杀人罪的刑事责任而不是其他罪名的刑事责任,故D项错误。

5、王某与杨某(女)通过相亲认识,恋爱1年后,二人于2014年开始同居,在同居期间育有一子王甲。王某与杨某虽然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自居,周围邻居也认为二人是夫妻。此外,同居期间王某多次对杨某施加暴力,对王某的行为,下列选项正确的有?A、王某对杨某多次施加暴力的行为,构成虐待罪

B、王某伤害王甲(致王甲轻伤)时,杨某不阻止的,杨某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

C、王某如与李某(女)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杨某同居,也不抚养王甲的,可能构成遗弃罪

D、王某如与李某领取结婚证后,不再与杨某同居,某日釆用暴力强行与杨某性交的,构成强奸罪

参考答案:A,B,C,D
参考解析:虐待家庭成员,情节恶劣的,构成虐待罪。此处家庭成员包括以夫妻名义同居的情形。王某长期对杨某施加暴力,成立虐待罪。实际上,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都能成为虐待罪的对象,包括共同生活的保姆。本案中,杨某当然可以成为虐待罪的对象。A选项正确。根据《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第1071条的规定,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加以危害和歧视。不直接抚养非婚生子女的生父或者生母,应当负担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的抚养费。虽然王某与杨某没有办理结婚登记,但杨某仍然是王甲的母亲,故在王某伤害王甲时,杨某具有阻止义务,其不作为构成不作为的故意伤害罪。B选项正确。王某对非婚生子女王甲具有抚养义务而不抚养,可能构成遗弃罪。虽然王某与杨某二人的事实婚姻本身不受法律保护,但王某与杨某均对王甲有抚养的义务。要注意,王甲是无辜的,王某与杨某二人都对王甲负有抚养的义务。C选项正确。强奸罪保护的法益是妇女性的自己决定权,釆用暴力强行发生性关系的行为成立强奸罪。本案中,王某与杨某本身就不是法律上的夫妻关系,王某强奸杨某的,当然构成强奸罪。严格意义上来说,王某是强奸前女友杨某,当然成立强奸罪。D选项正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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