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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司法考试——工作规则

来源:233网校 2008年5月17日

 
  发生重大考试事故或违纪现象严重的地区,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作出两年内不在该地区设置考区的处理。对于有特殊情况需变通处理的,需报司法部国家司法考试办公室同意。
 
  第二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可以指定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协调数个市(地、州、盟)合并设置考区。考区设置变动的,应报司法部核准。
  第二十八条 各考区应当制定考试实施方案和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工作预案。
 
  第二十九条 一个考区根据需要可以设置一个或一个以上考点。考点设置,应当遵循便于管理、集中少设、充分利用高考定点单位的原则。发生重大考试事故的考试场所,两年内不得设为考点。
 
  第三十条 市(地、州、盟)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与考点所在单位签订考试场地租用协议,报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备案。
 
  第三十一条 考点设立监考办公室及保卫、医务、后勤等小组。
 
  监考办公室是处理考试期间试卷收发、保管、密封及总监考人处理考试事务的场所。
 
  第三十二条 考点根据应试人员人数设置考场,并设置备用考场。
 
  第三十三条 考场设置,应当方便应试人员答卷,方便监考人员工作,有利于维持考试秩序。
 
  考场设置的具体要求为:
 
  (一)安全、安静、通风,采光、照明条件好;
 
  (二)小学教室、阶梯教室及其它有坡度的场所不得设为考场;
 
  (三)每个考场的标准应试人数为30人或25人,剩余应试人员编入尾考场;
 
  (四)应试人员座位须单人、单桌、单行排列,间距为80厘米以上;
 
  (五)考场内除必备物品、文字外,不得有其他与考试内容有关的物品和字迹。

第五章 试卷管理

 
  第三十四条国家司法考试试卷的保密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由各级司法行政机关负责。

  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主动与当地保密部门联系、协调,共同做好试卷保密管理工作。
 
  第三十五条国家司法考试试卷委托国家定点保密厂印制。
 
  第三十六条国家司法考试试卷使用标准试卷袋封装。每个标准试卷袋按30份或25份试卷封装;尾考场按实际上报人数封装;备用卷按应试人员数量的2%配发封装。各场次试卷以不同颜色标识的试卷袋加以区分。
 
  第三十七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在考试举行前20日内将试卷的数量、接收地点、联系人及联络方式上报司法部。
 
  第三十八条 试题、试卷、答案和评分标准在启用前,答卷(卡)在启封前均属于国家机密,应当按相应密级的规定严格管理。
 
  第三十九条 司法考试试卷于考试举行前3至7日内送达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行政机关应当于开考前48小内,将试卷送达考区。考区应当于每场考试前1小时内将该场试卷送达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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