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协助群众反映诉求时,社会工作者经常会遇到信访事项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情况。为了避免部门间相互推诿,保障群众诉求得到及时有效处理,《信访工作条例》及相关法规政策对这类信访事项的受理主体确定作出了明确规定。
首先,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机关、单位的信访事项,由所涉及的机关、单位协商受理。这是首要原则,要求相关部门主动跨前一步,通过内部沟通协调解决受理问题。
其次,如果相关部门在受理上存在争议,法规设定了明确的裁决机制。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决定受理机关。这一规定通过上级机关的权威指定,有效打破部门间的僵局,确保信访事项有人管、有人办。
最后,针对一些特殊情况,如受理有争议且没有共同的上一级机关、单位的,由共同的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协调处理。信访工作联席会议作为跨部门、跨层级的协调机制,能够统筹各方资源,妥善解决复杂的管辖权争议。
此外,对于应当对信访事项作出处理的机关、单位发生分立、合并、撤销的,由继续行使其职权的机关、单位受理;如果职责不清的,由本级党委和政府或者其指定的机关、单位受理。
社会工作者在接待和引导群众时,应准确掌握这些受理规则。当群众面临多头信访或部门推诿时,社工可以依据上述法规,协助群众理清受理主体,引导其向正确的机关、单位反映问题,或者在发生争议时,指导群众向共同的上一级机关或信访工作联席会议寻求解决,切实维护群众的合法权益,提升信访工作的法治化水平。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信访事项的提出、受理和登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