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我国基层治理体系中,准确界定基层政权与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的法定关系,是社会工作者依法开展服务的重要前提。根据《宪法》及相关组织法的规定,两者之间确立了指导、支持、帮助与协助的法定互动关系。
首先,从基层政权对自治组织的职责来看,法律明确了指导、支持和帮助的原则。根据《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及《城市居民委员会组织法》的规定,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以及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均应对基层群众性自治组织的工作给予指导、支持和帮助。这要求基层政权机关在实际工作中,必须积极为村(居)委会履职提供必要的资源保障和业务指导,而非采取简单的行政命令方式。
其次,法律严格划定了基层政权的权力边界,强调不得干预依法属于自治范围内的事项。相关法律明确规定,基层政权不得干预依法属于村民自治范围内的事项。这明确了村民委员会在法定权限内享有充分的自主权。基层政权必须尊重群众的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管理和民主监督权利,确保自治活力得到有效激发。
最后,从自治组织的义务来看,村(居)委会承担着协助基层政权开展工作的法定职责。村民委员会协助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开展工作,居民委员会同样需要协助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的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开展工作。
对于社会工作者而言,深刻理解这一法定互动关系,有助于在实务中准确定位自身角色。社工既要协助基层政权落实公共服务,又要赋能村(居)委会提升自治能力,在“行政指导”与“群众自治”之间发挥专业的桥梁与润滑剂作用,推动基层治理体系现代化。
科目:中级社会工作法规与政策
考点:基层政权建设的内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