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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来源:233网校 2019年11月1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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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年中级会计实务知识点:收入的确认和计量

一、识别与客户订立的合同

(一)合同识别

企业与客户之间的合同同时满足下列五项条件的,企业应当在履行了合同中的履约义务,即在客户取得相关商品控制权时确认收入:

一是合同各方已批准该合同并承诺将履行各自义务;

二是该合同明确了合同各方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权利和义务;

三是该合同有明确的与所转让商品相关的支付条款;

四是该合同具有商业实质,即履行该合同将改变企业未来现金流量的风险、时间分布或金额;

五是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有权取得的对价很可能收回。

(二)合同合并

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处理:

1、该两份或多份合同基于同一商业目的而订立并构成“一揽子交易”,如一份合同在不考虑另一份合同对价的情况下将会发生亏损;

2、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的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取决于其他合同的定价或履行情况,如一份合同如果发生违约,将会影响另一份合同的对价金额;

3、该两份或多份合同中所承诺的商品(或每份合同中所承诺的部分商品)构成单项履约义务。两份或多份合同合并为一份合同进行会计处理的,仍然需要区分该一份合同中包含的各单项履约义务。

(三)合同变更:三种情形

1、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单独合同:合同变更增加了可明确区分的商品及合同价款,且新增合同价款反映了新增商品单独售价的。

2、合同变更作为原合同终止及新合同的订立: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可明确区分的。

3、合同变更部分作为原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变更不属于合同变更的第1种情形,且在合同变更日已转让的商品与未转让的商品之间不可明确区分的。

二、识别合同中的单项履约义务

履约义务,是指合同中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企业应当将下列向客户转让商品的承诺作为单项履约义务:

(一)企业向客户转让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承诺

(二)一系列实质相同且转让模式相同的、可明确区分的商品

三、确定交易价格

     交易价格,是指企业因向客户转让商品而预期有权收取的对价金额

(一)可变对价

1.可变对价最佳估计数的确定: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2.计入交易价格的可变对价金额的限制,是指包含可变对价的交易价格,应当不超过在相关不确定性消除时,累计已确认的收入极可能不会发生重大转回的金额。

   其中,“极可能”发生的概率应远高于“很可能”,但不要求达到“基本确定”。

(二)合同中存在的重大融资成分

当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的时间与客户实际付款的时间不一致时,如果各方以在合同中明确约定的付款时间为客户或企业就转让商品的交易提供了重大融资利益,则合同中即包含了重大融资成分。

合同中存在重大融资成分的,企业应当按照假定客户在取得商品控制权时即以现金支付的应付金额(即现销价格)确定交易价格。

(三)非现金对价

企业通常应当按照非现金对价在合同开始日的公允价值确定交易价格。

非现金对价公允价值不能合理估计的,应当参照其承诺向客户转让商品的单独售价间接确定交易价格。

(四)应付客户对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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除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款项外,应当将该应付对价冲减交易价格。

其中,为了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若对价超过自客户取得其他可明确区分商品的,超过金额的部分也应该冲减交易价格。

四、将交易价格分摊至各单项履约义务

分摊基础:在合同开始日,按照各单项履约义务所承诺商品的单独售价的相对比例,进行分摊。

若单独售价无法直接观察的,可以采用如下方法:

1、市场调整法:根据某商品或类似商品的市场售价,考虑企业自身的成本和毛利进行调整,确定的金额。

2、成本加成法:根据某商品的预计成本加上合理毛利之后确定的金额。

3、余值法:企业在商品近期售价波动幅度大or因未定价且未曾单独销售而使售价无法可靠确定时。

方法:企业根据合同交易价格减去合同中其他商品可观察单独售价后的余额,确定某商品单独售价。

五、履行每一单项履约义务时确认收入

企业将商品的控制权转移给客户,首先要判断是时点的转移还是时段的转移。

(一)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满足下列条件之一的,属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

(1)客户在企业履约的同时即取得并消耗企业履约所带来的经济利益(即一边履约一边消耗)。

(2)客户能够控制企业履约过程中在建的商品。

(3)企业履约过程中所产出的商品具有不可替代用途,且该企业在整个合同期内有权就累计至今已完成的履约部分收取款项。

2、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的收入确认。对于在某一时段内履行的履约义务,企业应当在该段时间内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但是,履约进度不能合理确定的除外。

企业应当考虑商品的性质,采用产出法或投入法确定恰当的履约进度,并且在确定履约进度时,应当扣除那些控制权尚未转移给客户的商品。企业按照履约进度确认收入时,通常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按照合同的交易价格总额乘以履约进度扣除以前会计期间累计已确认的收入后的金额,确认为当期收入。

(1)产出法。产出法是根据已转移给客户的商品对于客户的价值确定履约进度,通

常可采用实际测量的完工进度、评估已实现的结果、已达到的里程碑、时间进度、已完工或交付的产品等产出指标确定履约进度。

(2)投入法。投入法是根据企业为履行履约义务的投入确定履约进度,通常可采用投入的材料数量、花费的人工工时或机器工时、发生的成本和时间进度等投入指标确定履约进度。当企业从事的工作或发生的投人是在整个履约期间内平均发生时,企业也可以按照直线法确认收入。

(二)在某一时点履行的履约义务

在判断控制权是否转移时,企业应当考虑下列五个迹象:

1.企业就该商品享有现时收款权利,即客户就该商品负有现时付款义务。

2.企业已将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拥有该商品的法定所有权。

3.企业已将该商品实物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占有该商品实物

4.企业已将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转移给客户,即客户已取得该商品所有权上的主要风险和报酬。

5.客户已接受该商品。

【课后练习·单选题】

企业应当按照( )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A.固定价格 

B.公允价值 

C.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 

D.历史价格 

参考答案:ABC
参考解析:企业应当按照期望值或最可能发生金额确定可变对价的最佳估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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