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第六节“中国特色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中,理解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如何对不同类型的国家出资公司进行管理,是考试中的高频考点。根据《公司法》及相关指导意见,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
首先,我们要明确机构的界定。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些被授权的机构、部门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其次,在“以管资本为主改革国有资本授权经营体制”的背景下,该机构对不同类型的企业管理侧重点有所不同。对于直接出资的国有独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重点管好国有资本布局、规范资本运作、强化资本约束、提高资本回报、维护资本安全。
最后,也是考试中极易设置陷阱的地方,即该机构对国有全资公司、国有控股企业的履职方式。对于这两类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主要依据股权份额通过参加股东会议、审核需由股东决定的事项、与其他股东协商作出决议等方式履行职责。考生必须牢记,除法律法规或公司章程另有规定外,不得干预公司自主经营活动。这一规定体现了政企分开、所有权与经营权分离的现代企业制度核心原则。在备考时,建议大家将国有独资公司与国有全资、控股企业的管理方式进行对比记忆,以应对考试中可能出现的案例分析题或多项选择题。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