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和法定职权有哪些具体规定?
在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的考试中,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方式及成立大会的相关规定是重要的基础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分为发起设立和募集设立,其中募集设立程序更为复杂,必须召开成立大会。那么,成立大会的召开程序和职权究竟是如何规定的呢?
首先,在召开时间与通知程序方面,《公司法》规定,募集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应当自公司设立时应发行股份的股款缴足之日起30日内召开公司成立大会。发起人应当在成立大会召开15日前将会议日期通知各认股人或者予以公告。为了保证会议的代表性,成立大会应当有持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认股人出席,方可举行。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是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其成立大会的召开和表决程序则由公司章程或者发起人协议规定。
其次,成立大会行使着决定公司能否最终设立的法定职权。具体包括以下六项:①审议发起人关于公司筹办情况的报告;②通过公司章程;③选举董事、监事;④对公司的设立费用进行审核;⑤对发起人非货币财产出资的作价进行审核;⑥发生不可抗力或者经营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直接影响公司设立的,可以作出不设立公司的决议。
最后,在决议的表决方式上,成立大会对上述所列事项作出决议,应当经出席会议的认股人所持表决权过半数通过。考生在做题时,务必将“出席会议的认股人”与“全体认股人”区分开来,避免落入出题人的文字陷阱。
备考建议:成立大会的六项职权是多项选择题的常客,建议考生结合“筹办报告、章程、董监事、两项审核、一项不设立决议”的口诀进行记忆,同时牢记“30日内召开”、“15日前通知”、“过半数出席”和“过半数通过”这四个关键数字和比例。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