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选举董事或监事时,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有何区别及其主要功能是什么?
在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的备考中,股份有限公司股东会的决议方式是一个核心考点。其中,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基本依据是“同股同权”,即股东出席股东会会议,所持每一股份有一表决权(类别股股东除外)。需要特别注意的是,公司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没有表决权。
在一般的决议事项中,通常采用普通投票制。但在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公司法》规定可以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决议,实行累积投票制。那么,累积投票制究竟是什么?它与普通投票制有何区别?
累积投票制是指股东会选举董事或者监事时,每一股份拥有与应选董事或者监事人数相同的表决权,股东拥有的表决权可以集中使用。举例来说,如果公司要选举3名董事,某股东持有100股,那么在普通投票制下,他对每位候选人最多只能投100票;但在累积投票制下,他总共拥有300票(100股×3人),他可以将这300票全部集中投给其中1位候选人,或者分配给几位候选人。
累积投票制与普通投票制的核心区别主要在于:前者使得公司股东可以把自己拥有的表决权集中用于待选董事或者监事中的一人或多人。这种制度设计的主要功能在于使中小股东选出自己信任的董事或监事,从而在一定程度上平衡持不同股份股东的权益,防止大股东利用资本多数决原则完全垄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人选。
备考提示:考生在复习此知识点时,不仅要记住累积投票制的定义和计算方式,更要深刻理解其“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制度初衷。在案例分析题或单选题中,若出现“保护中小股东”、“集中使用表决权”等关键词,应迅速联想到累积投票制。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会会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