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第六节“中国特色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中,明确国家出资公司的出资人代表及其职责界定是理解整个治理结构的基础。根据《公司法》的明确规定,国家出资公司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分别代表国家依法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出资人权益。这是国家作为所有者行使权利的根本法律依据,也是构建中国特色现代企业制度的前提。
然而,在实际的国有资产管理操作中,国务院或地方人民政府通常不会直接进行微观管理,而是通过科学的授权机制来实现政企分开。具体而言,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授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其他部门、机构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这些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在教材中被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考生需要特别注意该机构在国有独资公司中的核心地位。由于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因此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行使股东会职权。同时,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制定。虽然该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部分职权,但涉及公司核心利益的重大事项必须由其亲自决定。深刻理解这一界定与授权规则,有助于考生在考试中准确判断各治理主体的权责边界,避免掉入命题陷阱。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