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2026年中级经济师《中级工商管理》考试中,董事会的职权是公司治理结构中的重要考点。根据《公司法》规定,董事会作为公司的执行机构和经营决策机构,依法享有经营管理公司业务活动的职权。其具体职权主要包括以下十个方面:
第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第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第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第四,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第五,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第六,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第七,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第八,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第九,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第十,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此外,考生需要特别注意2023年修订的《公司法》中的新增亮点:“公司章程对董事会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这一规定进一步强化了交易安全和善意第三人的保护。
对于上市公司而言,若在董事会中设置审计委员会,在作出以下决议前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通过:聘用或解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聘任或解聘财务负责人;披露财务会计报告;以及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考生在备考时,务必将一般职权与上市公司的特别规定结合记忆,以应对各类选择题和案例分析题。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董事会的职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