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中级工商管理》第六节“中国特色国家出资公司的治理”中,关于董事会专门委员会的设立及其配套机制是考生必须精准掌握的核心考点。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的规定,国家出资公司在优化董事会结构时,不仅需要设立专门委员会,还必须同步完善相关的评价与考核机制。
首先,在专门委员会的设立方面,国家出资公司董事会应当设立提名委员会、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等专门委员会。这些机构的核心职责是为董事会决策提供专业咨询。特别需要注意的是人员构成限制,其中薪酬与考核委员会、审计委员会应由外部董事组成,以确保考核与审计的独立性和客观性。
其次,在设立上述专门委员会的基础上,教材对董事的评价与考核制度提出了明确的完善要求。国家出资公司要改进董事会和董事评价办法,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这一规定旨在打破传统的单一评价模式,通过科学的制度设计,逐步形成符合公司特点的考核评价体系及激励机制。
考生在备考时,不仅要牢记三个专门委员会的名称及外部董事的组成要求,还要深刻理解完善年度和任期考核制度的最终目的。这部分内容常以多选题或案例分析题的形式出现,要求考生能够准确识别公司治理机制中的合规性要求。希望通过本文的梳理,大家能将该知识点融会贯通,在考试中从容应对。
科目:中级工商管理
考点:专门委员会的设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