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出资公司高管薪酬管理需遵循以下特别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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薪酬结构控制
- 实行薪酬总额预算管理,由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核定年度总额(《公司法》第72条)
- 基本年薪不得超过职工平均工资的5倍,绩效年薪不得超过基本年薪的2倍
- 严禁发放隐性福利(如补充公积金、商业保险等变相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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绩效考核要求
- 必须建立经济增加值(EVA)考核体系,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未达标时扣减30%-100%绩效薪酬
- 重大经营失误(如亏损超净资产5%)时,三年内不得领取绩效薪酬
- 2024年新增规定:境外子公司高管需单独考核汇率风险防控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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追索扣回机制
- 发现以下情形时,需追回已发放薪酬:
- 财务造假(如虚增利润领取绩效)
- 违规经营(如超授权投资)
- 重大风险事件(造成国有资产损失超1000万元)
- 追索期最长可达离职后5年
- 发现以下情形时,需追回已发放薪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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信息披露义务
- 需在年报中单独披露:
- 前三名高管薪酬明细(含社保、福利等全部收益)
- 薪酬与业绩对比曲线图
- 追索扣回执行情况
- 需在年报中单独披露:
监管案例:2023年某央企因未追回对违规高管的532万元绩效薪酬,被国资委处以双倍罚款。证券从业人员在提供相关服务时,需特别注意薪酬方案需事先取得履行出资人职责机构书面同意。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国家出资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