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法》第三十三条明确规定,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有权查阅公司会计账簿,但公司有合理根据认为股东有不正当目的的,可以拒绝提供查阅。那么,如何判断股东目的是否正当?
一、正当目的的基本认定标准
- 与股东权益直接相关:包括但不限于核实分红情况、调查关联交易、评估公司价值等
- 出于监督公司管理的需要
- 具有合理的怀疑基础
二、典型的不正当目的情形(红色标注) • 股东经营或任职于竞争企业 • 为第三方收集商业情报 • 过去2年内有泄露公司信息行为 • 存在明显损害公司利益的可能
三、举证责任分配规则
- 股东需初步说明查阅的正当理由
- 公司需提供充分证据证明不正当目的
- 法院采用高度盖然性证明标准
四、2024年最新司法实践动向
- 北京某案例确立的标准:
- 股东持股比例不再是决定性因素
- 重点考察目的与公司利益的平衡
- 上海某案例创新点:
- 允许股东委托专业机构协助查阅
- 但需签署保密协议
五、实务建议
- 股东在请求时应详细说明具体查阅目的
- 公司拒绝时需书面说明具体理由
- 双方都应保存完整证据链
- 可通过公司章程细化查阅规则
重要提示:根据最新《公司法》修订草案,未来可能增加股东诚信义务条款,对滥用知情权的股东将追究法律责任。当前司法实践中,已有法院判令恶意诉讼股东赔偿公司损失的案例。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有限责任公司股东知情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