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上市公司收购实务与考试中,协议收购的权益披露与“慢走规则”是高频易错点。针对提问,核心结论是:未依法履行披露义务期间买入的股份,在买入后的三十六个月内不得行使表决权,且将面临行政处罚与民事赔偿双重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六十三条规定,投资者持有或者通过协议、其他安排与他人共同持有一个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达到百分之五时,应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三日内履行报告、公告义务。在该期限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后,其所持该上市公司已发行的有表决权股份比例每增加或者减少百分之五,应当依照前款规定进行报告和公告。在报告、公告期限内及公告后三日内,不得再行买卖该上市公司的股票。此即监管层严格禁止的“慢走规则”,旨在防止资金优势方利用信息不对称突击抢筹。
若收购人违反该规定超比例买入或未及时披露,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将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五十万元以上五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二十万元以上二百万元以下的罚款。更为关键的是,违规买入的股份在限制期内丧失表决权,这直接导致收购人无法通过突击举牌实现控制权变更,彻底切断了“先斩后奏”的套利路径。
备考建议:考生需重点区分“5%首次举牌”与“后续每增减5%”的披露时限差异,牢记“3日内报告公告+公告期内及公告后3日禁买”的时间轴。在案例分析题中,若出现收购方隐瞒一致行动人关系、分仓买入规避举牌线等情节,应直接锁定“表决权限制”与“顶格罚款”考点,结合信息披露义务进行综合作答。
科目:证券市场基本法律法规
考点:上市公司的收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