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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5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当事人及关系人

1.保险合同的当事人:指投保人和保险人。

(1)投保人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2)投保人需具有相应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3)投保人需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

2.保险合同的关系人:

(1)被保险人

【示例】死亡保险:

①25岁的人的父母为其投保死亡保险:死亡保险一事经同意,有效;未经同意,无效;

②25岁的人的朋友为其投保死亡保险:经同意,视为朋友对该死亡保险有保险利益,有效;未经同意,没有该死亡保险的保险利益,无效;

③8岁孩子的父母为其投保死亡保险:有效

④精神病人的配偶为其投保死亡保险:无效

(2)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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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33网校教你2014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如何备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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