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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5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票据抗辩

(1)对物抗辩:可以对任何持票人提出

(2)对人抗辩:债务人只能对基础关系中的直接相对人不履行约定义务的行为抗辩

(3)票据抗辩的限制:

①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出票人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如果票据债务人(如承兑人、付款人)与出票人之间存在抗辩事由(如出票人与债务人存在合同纠纷;出票人存入债务人的资金不够等),票据债务人不得以此对抗善意持票人。

②票据债务人不得以自己与持票人的前手之间的抗辩事由对抗持票人。

票据债务人与持票人的前手(如背书人、保证人等)存在抵销关系,而持票人的前手将票据转让给了持票人,债务人就不能以其与持票人的前手存在抗辩事由而拒绝向持票人付款。

③凡是善意的、已付对价的正当持票人可以向票据上的一切债务人请求付款,不受前手权利瑕疵和前手相互间抗辩的影响。

④持票人取得的票据是无对价或不相当对价的,其享有的权利不能优于其前手,故票据债务人可以对抗持票人前手的抗辩事由对抗该持票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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