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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5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外汇和外汇管理法律制度概述

外汇的内容:

(1)外币现钞(纸币、铸币);

(2)外币支付凭证或支付工具(票据、银行存款凭证、银行卡等);

(3)外币有价证券(债券、股票等);

(4)特别提款权;

(5)其他外汇资产。

我国外汇管理制度的基本框架

(一)外汇管理体制

1.管理机关:国家外汇管理局及其分局、支局。

2.管理对象:境内机构、境内个人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以及境外机构、境外个人在境内的外汇收支或者外汇经营活动。

【注意1】境内机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部队等,外国驻华外交领事机构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机构除外。

【注意2】境内个人,是指中国公民和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连续居住满1年的外国人,外国驻华外交人员和国际组织驻华代表除外。

(二)经常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三)资本项目外汇管理制度

(四)金融机构外汇业务管理制度

金融机构经营或者终止经营结汇、售汇业务,应当经外汇管理机关批准;经营或者终止经营其他外汇业务,应当按照职责分工经外汇管理机关或者金融业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违反《外汇管理条例》的法律责任

逃汇

违反规定将境内外汇转移到境外,或者以欺骗手段将境内资本转移境外

责令限期调回外汇,处逃汇金额”(NOT违法所得)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处逃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套汇

违反规定以外汇收付应当以人民币收付的款项,或者以虚假、无效的交易单证向经营结汇、售汇业务的金融机构骗购外汇

责令对非法套汇资金予以回兑,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非法套汇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追究刑事责任

非法汇汇、结汇、携汇

1.非法汇汇: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违法金额30%以上等值以下的罚款;
2.非法结汇:责令对非法结汇资金予以回兑,处违法金额30%以下的罚款
3.非法携汇:警告,处违法金额20%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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