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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

来源:中华会计网校 2014年2月25日
导读: 导读: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于10月25、26日举行,新一轮的备考已经开始,为了帮助参加2014年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的学员掌握基础知识,提高备考效果,233网校精心为大家整理了中级会计职称考试《经济法》第四章基础学习汇总,希望对广大考生有所帮助。

保险合同的履行

1.投保人的义务

支付保险费的义务

合同约定分期支付保险费,投保人支付首期保险费后,除另有约定,投保人自保险人催告之日起超过3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或超过约定期限60日未支付当期保险费,合同效力中止或减少保险金额
【注意】上述宽限期内发生事故,仍然要赔付。

危险增加通知

保险标的的危险显著增加的,被保险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通知保险人,保险人可以按照合同约定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①保险人解除合同的,应当将已收取的保险费,按照合同约定扣除自保险责任开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应收的部分后,退还投保人。
②被保险人未履行危险增加的通知义务的,因保险标的危险显著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人不承担赔偿保险金的责任。

保险事故发生后通知

故意或者因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致使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损失程度等难以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责任,但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接受检查和维护标的安全

投保人、被保险人未按照约定履行其对保险标的的安全应尽责任的,保险人有权要求增加保险费或者解除合同

积极施救

 

2.保险人的义务

(1)给付保险赔偿金或保险金的义务

(2)支付其他合理、必要费用的义务:

①为防止或者减少保险标的损失所支付的合理费用,如施救费用等。

保险人所承担的费用数额在保险标的损失赔偿金额以外另行计算,最高不超过保险金额。

②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合理费用。

③责任保险中被保险人被提起诉讼或仲裁的费用及其他合理费用。

3.索赔

(1)索赔的时效

(2)索赔的程序:

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知道保险事故发生后,应当及时通知保险人,并有义务保护现场,接受保险人的检验与勘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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