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六十七条的规定,发布一级、二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除采取本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的措施外,还应当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应急救援队伍待命: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物资准备: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应急避难、封闭隔离、紧急医疗救治等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安全保卫: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公共设施保障: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医疗卫生、广播电视、气象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公众建议: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转移安置: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限制使用场所: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其他必要措施: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必要的防范性、保护性措施。
通过这些额外措施,可以进一步提高应急响应的能力,确保在突发事件发生时能够迅速有效地进行应对。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预警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