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几项重要的措施:
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在行使查封、扣押权时,需要遵循以下步骤和条件:
审批程序:查封、扣押必须经过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的批准。这意味着该权力的行使需经过严格的内部审核,确保其合法性和必要性。
明确对象:查封的对象包括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的对象包括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
现场执行:在获得批准后,监督检查人员可以进入相关场所进行查封或扣押。在现场执行过程中,应制作查封、扣押清单,并由当事人签字确认。
告知权利:监督检查人员在进行查封、扣押时,应告知当事人的权利,包括申请复议和提起诉讼的权利。确保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保管和处理:查封、扣押的物品应当妥善保管,不得挪作他用。对于查实确属违法的物品,应依法予以处理;对于未查实违法的物品,应及时解除查封、扣押。
通过严格的审批程序和规范的操作流程,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能够合法有效地行使查封、扣押权,保障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