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在依法进行监督检查时,可以采取以下几项重要的措施:
进入现场检查: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进入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实施现场检查,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这有助于全面掌握现场的安全状况。
查阅、复制文件资料: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查阅、复制与危险化学品相关的文件、资料。这包括生产记录、安全管理制度、应急预案等,以便核实相关单位是否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发现隐患责令整改:如果在检查过程中发现事故隐患,监督检查人员应当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对于不能立即消除的隐患,应制定详细的整改计划,并监督其落实。
停止使用不合格设施:对不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或者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设施、设备、装置、器材、运输工具,监督检查人员有权责令立即停止使用。这有助于防止因不合格设备引发的安全事故。
查封、扣押违法行为: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监督检查人员可以查封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化学品的场所,扣押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化学品以及用于违法生产、使用、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原材料、设备、运输工具。这一措施能够有效制止违法行为,保障公共安全。
通过这些监督检查措施,相关部门能够及时发现和纠正危险化学品管理中的问题,确保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和使用。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