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第四十九条的规定,自然灾害、事故灾难或者公共卫生事件发生后,履行统一领导职责的人民政府应当采取以下一项或者多项应急处置措施:
组织营救和救治受害人员:迅速组织救援队伍和医疗力量,对受害人员进行营救和救治,确保受伤人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
疏散和安置受威胁人员:转移、疏散并妥善安置受到威胁的人员,确保他们的安全。
控制危险源:迅速控制危险源,标明危险区域,封锁危险场所,划定警戒区,实行交通管制以及其他控制措施,防止危害进一步扩大。
抢修公共设施:立即抢修被损坏的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公共设施,恢复基础设施功能。
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向受到危害的人员提供避难场所和生活必需品,实施医疗救护和卫生防疫,保障基本生活需求。
禁止或限制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关闭或者限制使用可能造成更大危害的设备、设施,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生产经营活动。
启用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物资:启用本级人民政府设置的财政预备费和储备的应急救援物资,必要时调用其他急需物资、设备、设施、工具。
组织公民参与应急救援:动员和组织公民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要求具有特定专长的人员提供服务。
通过这些措施,可以有效控制事态发展,减轻灾害影响,保障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
考试科目: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考点:处置措施与救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