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2014(2023年版)中,关于生产场所火灾危险性分类的规定明确指出:当同一座厂房或其任一防火分区内存在不同火灾危险性的生产工序时,该厂房或防火分区的火灾危险性类别应按其中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这一原则是确保建筑消防安全底线的核心要求。
具体执行中需把握两个关键条件:一是看高危险性区域是否采取了有效的防火隔离措施;二是其建筑面积占比是否超过所在楼层或防火分区总面积的5%。只有同时满足“面积不超过5%”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3.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等有效分隔措施”,才可按较小危险性部分确定类别。否则,即使高危区域仅占极小比例,也必须以较高危险性作为整体定性依据。
例如,某医疗器械生产企业主车间为丙类(可燃固体加工),但在局部区域设置用于酒精消毒液灌装的甲类作业点,该区域未设置独立防爆墙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面积占比达7%。根据规范,此情况不满足豁免条件,因此整个厂房必须按甲类厂房进行设防,包括采用一级耐火等级、设置泄压设施、配备防静电系统等严格措施。
这一规定的本质在于防范“局部风险引发全局灾害”。火灾具有快速蔓延、热量集中、连锁反应等特点,尤其在涉及易燃液体、气体或粉尘的环境中,微小火源也可能导致 catastrophic 后果。因此,消防设计必须坚持“最大风险控制原则”,从最不利场景出发构建防御体系。
对于设计单位而言,应在工艺布局阶段即介入评估,优先考虑将高危工序独立建房或设置在靠外墙部位,并配套自动化控制与监测系统,以降低对整体建筑类别的影响,实现安全与经济的协调统一。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考点: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按火灾危险性较大的部分确定
1、下列厂房中,生产的火灾危险性不属于戊类的是( )。
A.机械修配厂房
B.汽车总装厂房
C.氟利昂厂房
D.转炉厂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