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工业建筑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实践中,常有设计人员提出疑问:为何某甲类操作间仅占整个厂房面积不足5%,却仍被要求按甲类厂房进行消防设防?这一现象的背后,正是对《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 50016 中“按火灾危险性较小部分确定类别”条款的误解——该规定不仅要求面积控制,更强调防护措施的有效性。
根据规范要求,要适用此例外条款,必须同时满足两个必要条件:
第一,火灾危险性较大的生产部分所占建筑面积不得超过所在楼层或防火分区总面积的5%。这是量化门槛,用于判断是否属于“局部”而非“主体”风险。
第二,也是常被忽视的关键点:该高风险区域必须采取有效的防火措施,防止火灾蔓延至其余区域。具体包括: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进行严格分隔;并应设置自动灭火系统(如气体灭火、细水雾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以及可燃气体探测装置。若仅为普通隔墙或未设自动灭火设施,则不构成“有效防护”。
例如,在一个3000㎡的丙类厂房中设置80㎡的甲类试验室,虽占比仅2.7%,低于5%上限,但若该试验室未独立设置气体灭火系统,或防火门未达甲级标准,则仍须按甲类厂房设计整栋建筑的疏散距离、耐火等级、防爆通风等要求。
因此,面积比例只是前提,防控能力才是决定性因素。消防审查中对此类情形将重点核查设计图纸、消防专篇及计算书的真实性与合规性。正确理解这一双重要求,有助于避免因片面解读规范而导致的设计返工或验收失败。
科目:消防安全技术实务
考点:生产火灾危险性分类方法-按火灾危险性较小的部分确定
1、某单层木器加工厂房,建筑面积为2000m²。该厂房内油漆工段建筑面积为180m²,与厂房其他区域进行了防火分隔,油漆工段使用的有机溶剂的闪点为23℃。该厂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为()。
A.甲类
B.乙类
C.丙类
D.丁类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