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现在的位置:233网校 >初级经济师 > 学习笔记 > 人力资源笔记

2017初级人力资源讲义第十二章第二节就业服务与失业管理

来源:233网校 2017-09-06 11:44:00

第二节  就业服务与失业管理

1.就业服务---特定的机构,通过满足劳动者求职、用人单位找人来实现。

  失业管理—通过失业预警+失业登记来实现

2.狭义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匹配的场所,如劳动力市场、职业介绍机构等。

3.广义人力资源市场: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下,供求双方通过自由匹配、双向选择的方式

4.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的服务:公共就业服务+职业中介服务

一、公共就业服务

 定义:政府通过设立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为就业困难人员提供就业援助。

二、职业中介服务

 定义:指各类组织或个人通过依法成立职业中介机构,为劳动者求职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就业服务的活动。  

(一)职业中介机构的设立

  1.实行制度:行政许可制度。

  2.须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并获得职业中介许可证。

  3.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理完毕。

  4.经许可的职业中介机构,向工商行政部门办理登记

  5.未经许可机构,不得从事职业中介活动。

  不得伪造、涂改、转让职业中介许可证

三、就业援助

1.定义:是指国家采取税费减免、贷款贴息、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等办法,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等途径,对就业困难人员实行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一)援助对象:就业困难人员+零就业家庭

  就业困难--身体状况、技能水平、家庭因素、失去土地、连续失业仍未就业。

  零就业--劳动年龄内家庭成员--均失业--城市居民家庭

(二)残疾人就业的用人单位责任

  比例:不得低于本单位在职职工总数的1.5%

四、失业登记制度

       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15日内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办理登记。

(一)失业登记范围

①满16周岁,从各类学校毕业、肄业的;

②从各类用人单位失业的;

③个体工商户或私企业主停业、破产停止经营的;

④承包土地被征用的;

⑤军人退役、且未纳入国家统一安置的;

⑥刑满释放、假释、监外执行或解除劳动教养的

(二)失业登记办理

  本人身份证件和证明原身份有关的证明

  有单位就业经历的,需持原单位终止、解除、解聘劳动关系的证明。

  符合条件的,按规定申领失业保险金。

(三)失业登记注销

  情形:被录用、创业、有稳定劳动收入且不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已享受养老保险、入学服兵役、收监执行、终止就业、拒绝接受公共就业服务、连续6个月未与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联系的。

声明:讲义来源于233网校2017年陈琳老师主讲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精讲班课程,禁止转载。全部讲义进入我的课程中心下载>>

添加经济师学习群或学霸君

领取资料&加备考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入备考学习群

经济师备考学习群

加学霸君领资料

拒绝盲目备考,加学习群领资料共同进步!

经济师书店
互动交流
扫描二维码直接进入经济师公众号

微信扫码关注公众号

获取更多考试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