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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人力资源精讲讲义第十二章第一节促进就业

来源:233网校 2017-09-06 11:27:00

2017初级人力资源精讲讲义第十二章第一节促进就业

一、促进就业的法律规定

  1.《就业促进法》规定的就业方针:坚持劳动者自主择业、市场调节就业、政府促进就业的方针,多渠道扩大就业。

  2.实质:完善市场就业机制,获得平等的就业机会。

二、用人单位在促进就业中的权利和义务

(一)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13-53)

      自主决定招用劳动者的时间、条件、数量和用工形式及工资报酬待遇等。

(二)依法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平等就业和选择职业、取得劳动报酬、休息休假、劳动卫生、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社保和福利、提请劳动争议处理的权利。

三、对特殊就业群体的平等就业措施(★★★)

  (一)高校毕业生:城乡基层、中小企业、自主创业、税收优惠、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经营场地

  (二)农村劳动力:平等就业、取消不合理收费、改善进城务工环境、培训补贴、返乡创业

  (三)残疾人(对吸纳残疾人就业未达到规定比例,应交纳一定数额的“残疾人劳动就业基金”超过比例给予奖励)

  (四)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不得强制将乙肝病毒血清学作为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三、对特殊就业群体的平等就业措施

  (五)退役军人:义务兵入伍前是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的正式员工的,退役后复工复职。城镇退役军人自谋职业的,当地政府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助,并给予政策优惠。

四、禁止使用童工的法律规定

  1.禁止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

  2.文艺、体育和特种工艺单位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并保障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3.经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同意,可以招用不满16周岁的专业文艺工作者、运动员。(保障健康+义务教育)

五、就业准入制度

  1.从事技术复杂、通用性广、涉及国家财产、人民生命安全和消费者权益的职业:必须经过培训,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后,方可就业上岗。

  2.提供公共服务、关系公共利益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但行政许可只能由法律、法规、国务院决定设立。

声明:讲义来源于233网校2017年陈琳老师主讲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精讲班课程,禁止转载。全部讲义进入我的课程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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