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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初级人力资源精讲讲义第十一章第三节劳动法的内容

来源:233网校 2017-09-04 11:32:00

2017初级人力资源精讲讲义第十一章第三节劳动法的内容

一、劳动法确立的主要制度

促进就业制度

劳动合同制度

集体合同制度

劳动标准制度

社会保险制度

企业规章制度

劳动监察和劳动争议处理制度

二、劳动法的表现形式(★★★)

是指劳动法律规范的具体形式,劳动法的渊源。

  ①宪法规定;

  ②法律:《劳动法》《劳动合同法》《就业促进法》《工会法》《矿山安全法》《职业病防治法》

  ③劳动行政法规:《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禁止使用童工规定》《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等;

  ④地方性劳动法规;

  ⑤劳动规章:《集体合同规定》《最低工资规定》《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办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等;

  ⑥我国政府批准生效的国际劳工公约和建议书;

  ⑦其他规范性文件。

三、我国批准的国际劳工公约

(一)已批准的国际劳动公约

  国际劳工组织成立于第一次世界大战结束后的1919年,是一个由成员国组成的国际性政府间组织。

  我国是国际劳工组织的创始国之一。

  截止目前,我国政府已批准国际劳工公约25个。

(二)部分劳工公约的主要内容

1.《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公约》

  所有会员国应根据国家条件、实际情况和可能制定、实施并定期检查关于残疾人职业康复和就业的国家政策。

  主管机关应采取措施为残疾人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安置、就业和其他有关服务并对之进行评价,以使残疾人能够获得、保持职业及提升

2.准予就业最低年龄公约

  允许就业的最低年龄,不低于完成义务教育的年龄,在任何情况下不得低于15岁。

       如会员国的经济和教育设施不够发达,得在与有关的雇主组织和工人组织(如存在此种组织)协商后,初步规定最低年龄为14岁。

3.消除就业和职业歧视公约

  主要内容是:要求就业、培训和工作条件方面消除基于种族、肤色、性别、宗教、政治见解、民族血统或社会出身等各种歧视。

声明:讲义来源于233网校2017年陈琳老师主讲初级经济师人力资源精讲班课程,禁止转载。全部讲义进入我的课程中心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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