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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权人会议
一、债权人会议的组成
1.表决权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
凡是申报债权者均有权参加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有权参加对其债权的核查、确认活动,并可依法提出异议。(只要申报债权了就可以参加)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
只有债权得到确认者才有权参加并行使表决权。
(3)特殊情形
①债权尚未确定的债权人,除人民法院能够为其行使表决权而临时确定债权额者外,不得行使表决权。
【举例】刘备破产,关羽主张破产前刘备欠他100万元,但刘备认为自己仅欠关羽50万元,二者对于债权数额有争议,如果法院能给关羽确认一个临时债权额,则关羽可按该金额先行在债权人会议中行使表决权,否则,关羽不得行使表决权。
②对债务人的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的债权人,未放弃优先受偿权利的,对于通过和解协议、通过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的事项不享有表决权。(不包括“重整”)
【解释】《破产法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单个债权人有权查阅债务人财产状况报告、债权人会议决议、债权人委员会决议、管理人监督报告等参与破产程序所必需的债务人财务和经营信息资料。管理人无正当理由不予提供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作出决定;人民法院应当在五日内作出决定。上述信息资料涉及商业秘密的,债权人应当依法承担保密义务或者签署保密协议;涉及国家秘密的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规定处理。”
2、债权人会议主席
债权人会议设主席一人,由人民法院从有表决权的债权人中指定。债权人会议主席主持债权人会议。
3、列席人员(他们并无表决权)
(1)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2)经人民法院决定,债务人企业的财务管理人员和其他经营管理人员有义务列席债权人会议。
(3)管理人作为负有财产管理职责的人也应当列席债权人会议。
二、债权人会议召集与职权
1、债权人会议的召集
(1)第一次债权人会议由“人民法院负责”召集,自“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召开。
(2)以后的债权人会议,由会议主席主持,在“人民法院认为必要时,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向债权人会议主席提议时召开。
(3)召开债权人会议,“管理人”应当提前15日通知已知的债权人。
2、债权人会议的职权
(1)核查债权;
(2)申请人民法院更换管理人,审查管理人的费用和报酬;
(3)监督管理人;
(4)选任和更换债权人委员会成员;
(5)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通过重整、和解协议;
(7)通过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变价方案和分配方案等。
【解释】第一次债权人会议之前由管理人决定,之后由债权人会议决定。
3、债权人会议的决议
(1)一般事项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过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1/2以上。
(2)和解协议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2/3以上。
【举例】有15个债权人,开债权人会议来了12个,其中有3个是有担保债权,则人数过半数只要5人通过即可。
(3)重整计划的分组表决(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①由出席会议的同一表决组的债权人过半数同意,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占该组债权总额的2/3以上。
②出资人组对重整计划草案中涉及出资人权益调整事项的表决,经参与表决的出资人所持表决权2/3以上通过的,即为该组通过重整计划草案。
【解释】重整计划分多组表决,“出资人组”是破产企业的股东,这组表决只看表决权的2/3以上,不看人数。类似于特别决议。其他组还是人数过半+债权2/3以上。
4、表决未通过的处理
(1)财产的管理和变价方案
①法院裁定
债权人会议对债务人财产的管理方案和破产财产的变价方案,经债权人会议表决未通过的(一次表决),由“人民法院”裁定。
②申请复议
“债权人”(没有限制)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不能提起上诉)。
(2)财产的分配方案
①法院裁定
对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经债权人会议2次表决仍未通过的,由“人民法院”裁定。(众口难调,法院裁定。)
②申请复议
“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1/2以上的”债权人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裁定不服的,可以自裁定宣布之日或者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该人民法院申请复
三、债权人委员会
1、债权人会议“可以”决定设立债权人委员会,债权人委员会成员不得超过9人。
2、债权人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债权人会议选举产生)和一名债务人的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职代会选举产生)组成。
3、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债权人委员会成员应当经人民法院书面认可。
考点归属:第八章章第六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85 讲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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