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所有权保留的买卖合同
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处理(不受“交付”限制)
(1)基本理论
①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买方都付了一大半了)
②买受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第三人已经“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出卖人主张取回标的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第三人已善意取得)
③在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标的物所有权未依法转移给买受人前,一方当事人破产的,该买卖合同属于双方“均未履行完毕的合同”(一方未付全款,另一方也基于所有权保留条款导致所有权未转移),管理人有权依法决定解除或者继续履行合同。(管理人有选择权,但只能选择一次。)
(2)出卖人破产
①继续履行(“要钱”)
Ⅰ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买受人应当按照原买卖合同的约定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要求买方给钱)
Ⅱ买受人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a)出卖人管理人有权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经支付标的物总价款的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b)出卖人未能取回标的物的,管理人有权依法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东西是拿不回来了,钱还得要)
②解除合同(“要物”)
Ⅰ出卖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有权依法要求买受人向其交付买卖标的物。
买受人不得以其不存在未依约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情形进行抗辩。(管理人具有解除合同的选择权,即使买方没违约,管理人也可单方面解除合同。)
Ⅱ买受人将买卖标的物交付出卖人管理人后:
(a)在合同履行中“依法履行”义务者,其已支付价款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b)在合同履行中“违反约定”义务的,其上述债权作为普通债权清偿。
买受人按期付款,则买受人无瑕疵,其损失应作为“共益债务”申报;如果买受人本身也有违约行为,如应付100万就付了60万,则买受人也有过失,其买受人的损失,只能作为“普通债务”申报。
(3)买受人破产
①继续履行(“要物”)
Ⅰ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继续履行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的,原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买受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的期限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买受人管理人应当及时向出卖人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其他义务。(未到期的都视为到期)
Ⅱ 买受人管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及时支付价款或者履行完毕其他义务,或者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给出卖人造成损害:
(a)出卖人有权依法主张取回标的物,但买受人已支付标的物总价款75%以上或者第三人善意取得标的物所有权或者其他物权的除外。
(b)出卖人因上述情况未能取回标的物,有权主张买受人继续支付价款、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c)对因买受人未支付价款或者未履行完毕其他义务,以及买受人管理人将标的物出卖、出质或者作出其他不当处分导致出卖人损害产生的债务,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②解除合同(要钱)
Ⅰ买受人破产,其管理人决定解除所有权保留买卖合同,出卖人有权主张取回买卖标的物,但应返还已支付的价款。
Ⅱ取回的标的物价值明显减少给出卖人造成损失的,出卖人可从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中优先予以抵扣,剩余部分返还给买受人;对买受人已支付价款不足以弥补出卖人标的物价值减损损失形成的债权,作为共益债务清偿。
考点归属:第八章第四节
【考点归属班级】教材精讲班第82讲考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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